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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学生打架,赔偿事宜如何解决
学生之间打架,并非罕见的事,年龄越小,自控能力越差,就越容易出现问题。打架或多或少会造成伤害,那么,赔偿如何处理?日前,一位家长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在解决孩子在学校打架所遇到的赔偿问题以及困惑。 个案: 打架两天后出现眼疾 日前,谭女士告诉记者,她读小学一年级的儿子叫天天将同学打伤了,虽然天天说,他出手是因为同学的挑衅,而且同学也动手打他,他一时忍不住就还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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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教育]
校园打架事件引发血案
因同学间的纠纷引发一起血案,11月19日,呼和浩特市七中一名学生被捅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公安分局刑警三中队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翟某某(16岁七中初三学生)在案发前一阶段曾因琐事与本校同学打架,后经派出所出面调解,赔付了对方几千元的医疗费。事情过后,该同学一直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翟某某。案发前一天,该同学找来开来中学几名学生,准备在校门前堵住翟某某,伺机报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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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教育]
教师役使学生伤害事故
齐某和学校诉至法院。 3、某中学初一、三班英语代课教师刘某,动员所教学生中午休息时为其建私房搬砖。当日1时30分,10多名学生把一楼的红砖搬到三楼屋顶。由于无人指挥,又无安全措施,一名学生不幸从三楼屋顶摔下,大脑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分析] 以上三个案例均是教师役使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教师役使学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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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案例
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致害学生的刑事案件 校舍及设施设备不安全致害学生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种,即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案例1 ] 1999年4月湖北某小学由于资金不足等情况,该校校长简某某在未向建筑部门申请设计图纸的情况下,雇请村中没有建筑专业的农民陈某某组织人员施工修建学校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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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案例(二)
1999年1月7日上午第三节下课后某地一农村小学的厕所骤然倒塌,造成7人死亡、9人重伤残的恶性事故。几年前该厕所因地基裂缝,墙体严重倾斜。曾经有一些教师和学生向该校长张某反映此事,但张某根本不把这件事放在心上,只说“让学生解便时不要打闹逗留,速解速走”。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教育法》第73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本罪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主体是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分管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负责学校后勤工作的职工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等。另外学校的有关教师如实验室的教师、体育教师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如实验室的教师明知试验仪器有危险,却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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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教育]
校舍及设施设备致害学生事故案例(三)
1997年11月24日贵州某小学学生下楼做课间操,发生因楼道狭窄,拥挤阻塞,后面不断拥来的学生在转拐平台处挤压踩踏的事故,造成3名学生窒息死亡的惨剧。3名学生残死在一个上11级、下11级,中间一个1.5 ×3.2平方米平台,10个班681名学生进出的狭窄转拐楼梯通道上。 [法律分析] 类似例3中因楼梯通道不符合要求造成的悲剧在全国已发生多起,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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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教育]
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的侵权案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 条的规定,学校对于自身所有或管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承担着维护其安全的一般性义务。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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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1中,承揽人张某在焊接中存在过错,对受害人薛某应负赔偿责任;作为定作人的被告方学校选择了没有资质的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受害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替代责任。这属于数个侵权行为偶然产生的补充责任。[4]在这种请求权并存的情况下,应由原告薛某自己选择向谁主张权利,被择之方没有任何理由向其它人推脱。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加工承揽合同向张某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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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生活设施不安全致害学生的侵权案件
2001年7月3日晚某中学一学生宿舍灯泡电线接头处绝缘胶布脱开,电线与铁制房梁接触,致使房梁带电。住在该宿舍双层床上铺的初二学生张某某手触房梁时触电身亡。 [法律分析]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用电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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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学生性侵害事故案例
2000年为了让6岁的菲菲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培养,爸爸大明决定把女儿送到负有盛名的“才子之乡”的抚州临川上学。菲菲的妈妈因此也来到抚州租店经营服装,同时负责女儿的起居生活。仍在丰城某中学教书的大明,则经常往返于丰城与临川。2000年秋的一个假日到抚州看女儿,但这次女儿不再象过去那样和他说她的喜人成绩,而是泪汪汪地向他告状:“爸爸,有个男的关我,把我关到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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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在学校食堂过度饮酒身亡,学校有错吗
2003年12月14日晚6时许,某学校学生寇某(17岁)与几名同学在学生食堂喝酒。第二天早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寇某的情况有些异常立即将寇某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寇某因饮酒过度而死。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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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教育]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有过错吗
精神上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学校对此具有过错,这种过错是法律的推定,由学校对其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从本案的叙述中,可以看出,教师崔某的行为是故意而为之,因此可以认定学校的过错。 相关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价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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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校园伤害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裁判要旨:校园伤害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如何确定这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与赔偿主体,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之间的责任比例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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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教育]
关于审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
在发生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之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位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且争议较大的问题。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个问题深入地进行探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关系 依法审理好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伤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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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教育]
校园伤害事故中责任的承担问题
校园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就读期间,参加学习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事故。 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中,关于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议的热点。本文将对学校应当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做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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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教育]
论校园伤害事故的若干法律问题
的受害者监护人,不愿诉诸法院解决,而是迁怒于学校。学校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往往投入大量精力,正常教学秩序被打乱,以后再组织活动时变得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面对几乎不可避免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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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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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清理取缔 非法办学机构(班)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规办学行为,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联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非法办学机构(班)进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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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让区教育局关于取缔非法办学教育机构的公告
为规范办学市场,打击非法办学,让区教育局采取拉网式排查的形式对辖区内无证办学进行综合整治,发现有许多私人办学点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管理,各方面均达不到标准和要求,多数学校办学场地简陋、教学设备破损、教学管理混乱、部分教师没有任职资格,导致教学质量较差,不但耽误学生的有效时间,而且存在许多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家长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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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教育]
坚决取缔非法办学 认真查办超载行为
攀枝花日报曝光“米易县攀莲镇双沟村‘黑幼儿园’无人监管”和“米易七色花幼儿园接送车辆严重超载”的情况后,米易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正确对待媒体舆论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坚决取缔非法办学的幼儿园,认真查办超载行为。同时,对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处理决定。 1月13日中午,出差刚归来的米易县委书记张伟获悉此事后,立即召集教育部门负责人,听取了相关调查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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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