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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全体教职工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责任,防患于未然,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章可循,根据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责任人的确定 依据“谁当班,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事故责任人的对象为: 1、课堂: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2、课间:值日老师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避免校园安全事故 小学生的校园生活可谓丰富多彩,上课、体育锻炼、做操、劳动等等,同学们从中既能学到知识,又能提高身体素质。但是千万不要以为校园等于“保险箱”。除了天灾人祸外,校园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安全的因素。不过,校园里发生的伤害很少是恶性的,学生们只要遵守学校里的有关规定,适当地掌握一些安全常识,遭受伤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进一步加强师风师德建设,培养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工作作风,树立教师良好的职业形象,特作出关于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 1、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如有发现,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并且勒令学生不准向家长、学校反映的教师,学校一经发现,将进行严厉处罚,并要求其在全校师生大会上做检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体罚和变相体罚
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我们应该怎么做? 今天我们对体罚的概念做一诠释,目的就是为了使一线德育工作者明确、理解、吃透概念,以便于我们更智慧地有利于我们开展工作。 体罚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我们通常提到的体罚是指对未成年人的体罚。对未成年人的体罚有两个来源:家庭内部(如来自父母)和教育机构(初、中等教育的教师)。
咨询律师: 胡骅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2.
咨询律师: 胡骅
虽然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但由于未对二者做明确的定义,致使在适用和实施方面产生诸多疑问和摩擦。为了避免概念不清的困惑继续影响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当前确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并在适当时候由权威机关出台相应的法律解释。 体罚,英文为corporal punishment,是各国教育制度中具有悠久历史而今却普遍被教育法禁止的一种纪律执行措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教育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其中,法律对体罚与变相体罚的禁止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教育过程中的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并没有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而销声匿迹,反而呈现出一种屡禁不止的态势。笔者觉得,法律对体罚与变相体罚一味地高压禁止是造成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像大禹治水那样对体罚与变相体罚进行疏导、规范,或许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者起先还挺纳闷:这个学生真让人捉摸不透,反反复复不受感化。几次“动之以情”失败后,情感者在慨叹驽子不可教之余,就毫不犹豫的加入到棍棒者的行列——这也是不少新上岗的青年教师善于体罚学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短期效应,也使该现象屡禁不止。 人非钢筋铁骨,岂能不怕体罚?罚站久了会累,罚打手心会疼。故体罚学生总会收到些效应。民间总结的经验:打一顿,“好”三天。教育者也谙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摘要:变相体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探讨了变相体罚的内涵,分析了变相体罚的特征,并对变相体罚问题作了类型化研究,再次基础上分析了变相体罚的危害性,并对变相体罚的法律责任问题作了分析,对于促进依法治教的进程,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有重要意义的。 关键词:变相体罚;概念界定;行为类型
咨询律师: 胡骅
为贯彻国家教委以及上级关于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依法治校,以德治教,加强师德教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的场所,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因此,教师要加强政治学习,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牢记人民教师的神圣职责,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此类规定往往得不到很好地实施,原因之一是在变相体罚的理解和执行上。 怎么定义变相体罚?相关的教育法规没明确定义,且由于其外延很广,种类很多,便成了个模糊概念。无从统计,有多少体罚借着“变相”之名在实施,又借着“变相”之名轻易地逃避了处分。
咨询律师: 胡骅
去评论“一票否决制”是否符合辨证唯物主义,也不想去深究学生是不是上帝,那么,教师是什么?!我只想就适度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谈谈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教要得法,但教无定法。如果说在促进学生智力和能力发展方面应该“因材施教”的话,那么,在培养学生形成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方面,也就应该“因人施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另外,还要加强自身修养,加强人格魅力,这样教育起来,效果要好得多,也可能要轻松得多。 体罚与变相体罚,不是教育,相反是教育无能的表现。孩子学习不好,不是帮助他认识,帮助他改正,动辄打骂或干吼,孩子得不到应有的指教,而是一味的指责或批评,只会让孩子更痛苦,甚至产生逆反心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由于传统的教育观念以及教师的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漠、心理不健全、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等因素,致使我国学校教育中体罚和变相现象屡禁不止。对此,我们应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心理素质和教育能力,为学生的全面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校环境。 关键词 体罚 变相体罚 原因 对策 尽管我国不断加强师德建设,但是师德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见诸报端,某学生因做错一道题被老师罚做做十遍,甚至百遍,某学生因课堂上不能回答老师的提问,头发被老师扯掉……这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次次地受到道德的遣责,其教师也因此一次次地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禁而不止,原因何在?是那些为人师者的道德水平低下?是他们不懂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缺乏人性,不懂怜爱?
咨询律师: 胡骅
要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关心少年儿童全面发展。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特别要厚爱后进生、贫困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以自身的模范表率行为去教育、影响学生,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严禁教师采用打、骂学生,或采用罚站、罚跑、罚抄书、罚劳动、停课等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于是乎,不体罚的老师就少见了。而以体罚的大帽子扣给老师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 需要承认,不少地区不少老师的确存在很不好的体罚现象,甚至有时候还很严重,这一点不少朋友可以在网上不费吹灰之力找到例证。但是要说明的是,我们得反思一下我们对于体罚的界定,至少,我承认,矫枉过正这个阶段是必需的,不过,既然矫枉过正了,也有一段时间了,那现在就到了要反思要认真与他人、他国交流的时候了。
咨询律师: 胡骅
和影响,给于以下处理: 1.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它人格侮辱尊严的行为,虽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除必须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书面写出检查,必要时须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 2. 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采用其它人格侮辱尊严的行为,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者,对当事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
咨询律师: 方亮辉
3月1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3年lo月31日颁发了《教师法》。1996年国家教委发布了《小学管理规程》。我国颁布的教育方面的这些法律、法令、条例之中,都是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但实际上,中小学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相当严重,并星现如下几个特点。 一、青年教师为主 在中小学,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是以青年教师为主的,这是为什么呢?
咨询律师: 胡骅
摘要: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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