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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政府部门如何依法、有效监管民办教育  上海市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教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朱坚  摘 要:针对当前民办教育所面临的严峻挑战,政府要实现依法、有效监管,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快速、持续发展,必须以宽容的心态、前瞻性的观念,树立监管意识,实施主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制度,严把准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制定根据的规定。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所要实现的目标和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立法目的既是立法的出发点,也是立法的落脚点。法律经过实施,能否实现立法目的,是检验立法是否成功的标准之一。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事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第399号国务院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出台,使我国民办教育走上了依法发展的道路,填补了我国民办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空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咨询律师: 胡骅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教育] 校园安全问题
【一】:校园十大安全问题  一、 来自学生之间的暴力、打斗行为。  二、 来自学生之间的欺诈、侵权行为。  三、 放学后,来自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侵害。  四、 厕所、校园死角学生聚伙吸烟、打斗行为。  五、 商店、食堂、小卖点的食品安全。  六、 由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不安全因素。  七、 校园内部的丢窃,包括自行车丢失。  八、 失火、触电、溺水
咨询律师: 胡骅
带来痛苦和不幸,而且给社会、政府及学校造成巨大的负担和损失。因此,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保护好每一个孩子,使发生在他们身上的意外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已成为中小学教育和管理的重要内容。 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妨害校园安全的隐患到底有哪些呢?我们又该如何去应对呢? 一、校园常见的安全事故 一是不当活动事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幼弱无瑕的生命何其美好,全社会当如何守护?针对学校未成年人的暴力袭击事件频发,将校园安全问题推到风口浪尖。如何保护学校安全同样是一项重要的命题,对此,我发表个人的见解。 现在我们的问题不在于立法问题,而在于原有的立法是不是能真正落实以及造成这种犯罪嫌疑人心理的舒缓,还包括校园的保卫工作,其实,校园的保安保卫以前就存在,只是因为长久以来没被更多重视。
咨询律师: 胡骅
活动时行走、上下楼或违纪攀爬造成的伤害。 校外安全十大问题 一、 校门外道路交通事故。 二、 学校周边发生的暴力、打斗、伤害行为。 三、 学校周边发生的敲诈、侵权行为。 四、 校外不良人员对在校学生的言行和心理威胁。 五、 在网吧等社会文化娱乐场所引发的侵权和伤害。 六、 因学生旷课、逃学、离家出走在社会上发生的不安全因素。 七、 上网游戏、聊天、不健康书刊音像作品造成的不安全因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论者指出:风险社会,人人都是一颗定时炸弹。这并非危言耸听。事实上,一个社会如果公平公正的阳光没有普照大地,如果必要的社会救助救济安抚等制度还不怎么健全,如果社会对一些特殊群体没有关心和管理到位,这势必就会导致矛盾高爆发而又得不到有效疏通和化解。如此,一些针对社会报复社会的校园血案就不可能有效避免了。
咨询律师: 胡骅
矛盾激化;二是不论家长还是教师,往往不能做到在问题萌芽的阶段防微杜渐,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反倒是反应迟钝、处置失当,直到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悲剧。 所以,对校园安全问题作宏观省察固然必要,严格校园安全制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对于校园安全隐患反应迟钝,校园暴力、校外侵扰潜滋暗长却视而不见,再严格、再周密的安全制度,也只能成为亡羊补牢的救火队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次,解决了校园,那么公园呢?孩子们仅仅就在校园吗?家园呢、车站呢、儿童乐园呢?我不敢想象,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究竟会把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 我们目前要思考的问题不是简单的用警察为校园站岗放哨,也不是钢叉警棍就能将校园安全彻底保护?我们要考虑的为什么会集中出现这么多暴力事件,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第一,我们要认真分析产生这么多暴力事件的根源。
咨询律师: 胡骅
“学生安全问题,重于泰山!”相信这段时间人们谈论的最多的应该就是学校的安全问题了。确实在广东有1700万的在读中小学生,200多万幼儿园在读儿童,面对如此庞大的群体,我们该如何作好校园的安全工作呢?对于校园安全问题,我想作好“防范”是关键。我们首先要对于学校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作充分的了解,排除安全隐患。那么学校可能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呢?我想主要有几点: 一是食物安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相当一部分是与校园息息相关的。 原因 造成悲剧发生的原因既有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等因素,也有投入不足、长期欠账导致学校基础设施过于简陋,安全系数偏低的问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专家认为,80%的意外伤害可以避免。许多伤亡事故往往是由于法制不健全,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心不强
咨询律师: 胡骅
小学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校园安全 刻不容缓 2004年,国内中、小学学生伤亡事故频发,一幕幕触目惊心的场景,暴露出各地区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严重漏洞和薄弱环节,同时也引起了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为孩子们学习成长创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周永康强调,社会安全最重要的是人身安全,最让人牵挂揪心的是孩子安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精神疾患人员的治疗救助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2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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