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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作为同事的兴东与王芬经过半年的恋爱终于瓜熟蒂落。可由于两人户口天各一方,要办理结婚手续很麻烦,加之当时公司生产紧张难于获假,两人也就赶时髦地加入了“假婚族”,此后彼此也一直没再把结婚登记当回事。可一番“新鲜感”过后,花心的兴东又看上了新来的同事小米,而且很快便“打得火热”。虽然王芬曾一再干预,但最终却依然无济于事。
咨询律师: 胡骅
亲索要的青春赔偿费属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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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现年44岁,曾于1996年7月与一越南籍妇女许某在钟先生老家,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宴并一直同居。2011年5月,司机黄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许某当场撞死。 事后,钟先生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万元。 近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此,笔者认为分手协议中的“分手费”约定不能被认定为单方的赠与行为。 最后,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说,如果在具体实践中认定“分手费”属于单方赠与行为,一方可以随意撤销原本的约定和承诺,那么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一方为哄骗另一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事先承诺、事后不履行的欺诈现象,而不受法律约束,这不仅违背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所遵循的公平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起诉人可以是子女吗?还是规定需要原配起诉,原配方若无起诉能力的,该怎么办?因拆迁所获拆迁款,上述行为人为户主,想了解拆迁赔款是只给户主的吗?原配方与子女可以领取自己的份额吗?如果户主以原配方无行为能力拒绝让原配方领取其那份,作为原配方如何防止户主独自领取拆迁款后与同居人共同生活。 律咖网律师解答: 如果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涉嫌重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分开就可以。如果孩子出生,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关系是指那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 其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构成重婚罪,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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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发信息威胁我、要我把被子送回去、我怕他会去我上班的地方堵我、请问我这算犯法吗?警察会参与这件事么?我收到这种威胁可以报警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他买给你用的你是可以拿走的,相当于他赠予你了。警察不会参与这种事情的。 相关法律知识: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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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同居,是指两个人出于某种目的而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法律咨询: 和年满16周岁的女孩同居犯罪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如果女方是自愿的,不是犯罪。与不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关系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知识: 男女两性在性关系基础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恋基础上共同生活也被认为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间的结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国,只有结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则是违法得不到法律保护。 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既有双方均无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双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他人同居,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是姘居,即无夫妻名义的公开同居。以上均属非婚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
咨询律师: 胡骅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咨询律师: 胡骅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法律咨询: 男人出轨,但并未同居,要求和女方离婚,也答应净身出户,但是女方要求额外100万补偿,男方无工作无收入。孩子归女方管。请问这种情况男方怎么办?女方要求的100万赔偿法律会支持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婚姻法》有具体的规定这里就不再赘述。而对于后两种情况由于其天生的隐蔽性,往往会成为婚姻关系的定时炸弹,一旦引爆不仅关系到夫妻间的离婚,而且还会涉及非法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分割以及儿女抚养纠葛。本文即对在这种情况下的法律纠纷进行一些简单分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否别的法定继承人要出具放弃继承的证明才可执行遗嘱? 律咖网律师解答: 是子女。有遗嘱指定的,按有效遗嘱。遗嘱符自愿并合乎法律规定的,为有效遗嘱。94年2月以后同居的,不成立事实婚姻。不是婚姻,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但有遗嘱的,可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有争议的,可按遗嘱起诉取得遗产。 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跟他3年,他是有家室的,起初只是2个人都很有感觉就在一起了,我知道我跟他没有结果,等到有天我会离开他的,可是事情不是我所想的,三年中我提了很多次分手他都不同意,说一定会离婚跟我。今年8月份,我再次提出分手,他死活不答应,说已经在处理离婚的事情了,我说你要是离不了怎么办,他就写了份保证:本人保证如果在08年8月底没有离婚,则赔偿我5万块的精神损失费。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  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
咨询律师: 胡骅
有意见认为,《解释》列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各项具体人格权中,遗漏了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就是贞操权。《解释》中为什么没有规定贞操权?是无意的疏忽还是有意的排斥?我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 首先,《解释》对人格权益的保护,是一种全面的保护。也就是说,不仅对侵害他人人格权利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侵害他人其他人格利益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原则上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很多人因为与他人非法同居导致自己的配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摧残,非法同居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非法同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请看下文。 关于因配偶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虽然不象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往往也是巨大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解答: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美好的婚姻,通常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双方的感情付出都是巨大的,因此离婚之变故,对于当事夫妻而言,往往是痛彻心肺的遭遇。据调查,最近5年内,婚外恋是引起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因为第三方介入导致的离婚,大多数情况下,离婚的提出常常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感情的不忠、有过错等等。
咨询律师: 刘波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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