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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的问题的条文被取消。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以后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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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因同居关系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涉及财产的,法院受理,按民法通则上的共有关系进行分割,不涉及财产,只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并不涉及夫妻的权利义务,何谈夫妻关系?又何谈离婚呢? 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来请求履行夫妻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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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那么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本人进行如下深入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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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上了法庭,控诉李强对自己的欺骗。 1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李强通过自我承诺及亲友协同方式恶意长期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人格权下的性权利。据此,判令其赔偿王羽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书面赔礼道歉。据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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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韩某曾在国外同一地方留学,并同居。2008年,韩某怀孕了,但在他们留学的地方不允许堕胎。于是,她和李某一起回国打算把孩子打掉。可他们回国时,已经怀孕三个多月了,就没有堕胎。当年夏天,两人在沈阳登记结婚了,不久生下孩子。之后,李某回到南方,韩某带着孩子留在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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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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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与其通奸、同居的第三人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其通奸、同居的婚外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是看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将自己的婚前财产、或者伤残补助金等个人财产赠与其通奸、同居的第三人的,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虽然法律不保护其通奸和同居行为,但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干涉,配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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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所生女孩由谁抚养? 【案例】 【案情介绍】 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海安男子刘某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刘某却因生育费用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进步。 2002年,刘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息与肖某相识,经过半年左右的交往,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5月,肖某与刘某按民俗举行了结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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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在现代,有些地方习把彩礼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二、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 《解释二》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但对彩礼范围未予明确。除了金钱之外,实物是否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金钱与实物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均 可以成为彩礼,具体在认定时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 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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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林某2001年7月自由恋爱,同年10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开始在一起同居生活。2003年6月双方关系开始恶化,常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不断,同年10月份,林某回父母家居住,后再未与陈某联系,陈某多次寻找,林某一直避而不见,于是陈某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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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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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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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如何分割? 因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同居关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不能按照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具体的财产分割办法如下解决: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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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吗? 如果同居双方是无配偶的情形,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只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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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 同居关系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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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奸、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请求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的、秘密的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持续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因此通奸行为由道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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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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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夫妻关系,双方也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但这并不是说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不需要法律的任何保护。 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非婚同居具有与合法婚姻相类似的法律地位,同居当事人双方也具有与合法婚姻相类似的权利与义务。所以,我国也应当有条件地承认非婚同居会对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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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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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一点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之间一旦发生变故,往往涉及到财产和身份关系的纠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双方本质间的纠纷就是财产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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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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