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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广为诟病的“准生证”难办的现象,国家人口计生委今天上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简化办证程序,解决群众办证难问题。 根据通知要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理。 此外,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1年11月,王某与张某经邻居介绍相识,并逐步确立了恋爱关系,准备结婚。今年1月,王某开始装修婚房,并将4万元现金交给女友张某,用于购买家具。张某收款后向王某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到王某肆万元整”。3月底,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分手后,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双方没有任何金钱、物品关系。事后,王某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购买家具的余款3万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结婚条件] 不可以结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由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旁系血亲相对直系血亲而订,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1年2月,作为同事的兴东与王芬经过半年的恋爱终于瓜熟蒂落。可由于两人户口天各一方,要办理结婚手续很麻烦,加之当时公司生产紧张难于获假,两人也就赶时髦地加入了“假婚族”,此后彼此也一直没再把结婚登记当回事。可一番“新鲜感”过后,花心的兴东又看上了新来的同事小米,而且很快便“打得火热”。虽然王芬曾一再干预,但最终却依然无济于事。
咨询律师: 胡骅
婆婆死后两年,我公公又找了个老伴,他和后婆婆已经结婚十年了,家里有套房子,这房子是我公公和我前婆婆生前买的,将来如果我公公去世,我后婆婆有权利分这房子吗?这属于我公公和前婆婆的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首先明确该房是你公公和前婆婆的共同财产。前婆婆死后,该房由你公公和他们的子女共同继承。再婚时,属于你公公的部分房产系你公公的婚前财产,不是与后婆婆的共同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亲索要的青春赔偿费属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不受法律保护的。
咨询律师: 胡骅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钟先生现年44岁,曾于1996年7月与一越南籍妇女许某在钟先生老家,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宴并一直同居。2011年5月,司机黄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许某当场撞死。 事后,钟先生向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黄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0万余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3万元。 近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因此,笔者认为分手协议中的“分手费”约定不能被认定为单方的赠与行为。 最后,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说,如果在具体实践中认定“分手费”属于单方赠与行为,一方可以随意撤销原本的约定和承诺,那么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一方为哄骗另一方解除恋爱、同居关系事先承诺、事后不履行的欺诈现象,而不受法律约束,这不仅违背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所遵循的公平原则
咨询律师: 胡骅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7 号 《婚姻登记条例》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咨询律师: 胡骅
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今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 64 和 66 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据此,曾某的房屋等家产如何处置,应由他自己决定。考虑到子女的担心,他可在与新对象结婚前,双方订立有关财产处置的协议,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婚姻法
咨询律师: 胡骅
你与我们张家没有关系,也没有资格继承爸爸的遗产,对此,王女士十分无奈,经多次交涉,张家子女仍执迷不悟,遂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她对再婚配偶张先生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夫妻,因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故李二与陈某的关系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本案中李二与陈某于2008年才认识,两人不存在事实婚姻情形,因李二冒用李大身份证与陈某登记结婚,李大与陈某形成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而李二与陈某形成同居关系,在未解除李大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前,陈某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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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可以是子女吗?还是规定需要原配起诉,原配方若无起诉能力的,该怎么办?因拆迁所获拆迁款,上述行为人为户主,想了解拆迁赔款是只给户主的吗?原配方与子女可以领取自己的份额吗?如果户主以原配方无行为能力拒绝让原配方领取其那份,作为原配方如何防止户主独自领取拆迁款后与同居人共同生活。 律咖网律师解答: 如果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涉嫌重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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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分开就可以。如果孩子出生,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关系是指那女双方(无论是否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事实关系。 其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可能构成重婚罪,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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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律咖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素有哪些?及相关不准离婚案例分析。 【 案件回顾 】 原告祝某某以丈夫王某某在矿山采石脑部受伤后,性情变得暴躁,夫妻感情无法继续维系,其与丈夫已分居生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2012年10月15日,德安县法院邹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2月在德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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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发信息威胁我、要我把被子送回去、我怕他会去我上班的地方堵我、请问我这算犯法吗?警察会参与这件事么?我收到这种威胁可以报警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他买给你用的你是可以拿走的,相当于他赠予你了。警察不会参与这种事情的。 相关法律知识: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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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 彩礼返还浅析
  “六礼”中的纳彩俗称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子要想娶他家女子为妻子时便要向女方家下聘彩礼。彩礼的多少要看当地的风俗习惯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决定,但一般数额较大,有的家庭甚至为此举债,现实中也存在以结婚要彩礼为名的诈骗。鉴于此,妥善处理彩礼返还案件关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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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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