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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就不应当受到时间限制。另一方面,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来看,只有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请求权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原、被告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是确认之诉,不是请求法院强制被告履行某种义务,故本案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已经履行了10年,根据该合同所确立的事实状况相对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案件梗概:原告周某系无建筑资质的个人,长期私自建房出售。周某分别与被告王某等十多人各自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周某建房卖予被告王某,房屋价款18万元。被告支付了16万元房款给原告,原告按期交房,并代被告办理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后被告以房屋漏水,原告一直未予修复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房款2万元,由此引发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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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有一栋已停用多年的村办厂房。2001年12月6日,该村村委会主任王某经村党小组长会议决定(未召开村民大会),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邻村祝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厂房作价2万元卖给祝某。半年后,以黄某为代表的390户村民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
咨询律师: 胡骅
国家利益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返还财产,将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冲突,而且非法煤矿转让纠纷将大量涌入法院,使众多的非法获利行为得到本不应有的司法保护。更严重者,将引起社会混乱而不可收拾,法院陷于被动局面。    其四,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当受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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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名义经营,而是另行注册为卡路约翰服装店,且对外一直以该店名义经营,该经营行为并不符合承包经营的实质要件。双方合同关系实质就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双方这种行为逃避了国家税收,损害了国家利益,违法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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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李某的13万元投资和近8万元预期收入化为乌有。李某一怒之下将北山村委告上了法庭,要求北山村委赔偿其经济损失20多万元。 [审判] 青岛海事法院烟台海事法庭经审理认为,北山村委与李某签订的海滩承包合同无效,理由是该海滩未依法取得海滩使用证。北山村委无使用权而将海滩发包给李某,应对造成承包合同无效及李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李某在承包海滩时缺乏谨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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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于1993年12月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此后双方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故应认定无效这一环节没有争议。 分歧: 对于终止协议及乙向甲出具的还款承诺是否有效,甲是否有权据此向乙主张权利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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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12年前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整理) 近日,北京某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12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 赵某与母亲、姐姐共同起诉称,在赵某仅为14岁时与父亲、姐姐一起将自家四间房卖给了陈先生。因该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宅基地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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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判令李某退出诉争土地。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转包合同的效力,合议庭认为应当认定无效,但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产生争议。    意见一,机动地是预留用于解决新增人口用地需求的土地,因此,对机动地纠纷应参照家庭承包地的法律规定处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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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胡等超,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国能,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吴晓平、刘勤富因无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2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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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死后抵押当无效
被告王明明冒用死去父亲的房产抵押贷款,被二审法院认定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由被告王明明偿还贷款本息。 (一) 由来 原告南康市某农村信用社诉称:被告王明明因需资金购买汽车,于1999年元月15日,向原告信用社申请贷款30000元,由王明明、王平平、王华华之父,卢兰兰之夫王贵孝的房屋抵押担保,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月利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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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房屋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故房屋买卖合同仍未生效,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动,仍应为原告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被告当天已交付房款,故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只是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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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同行拆借资金拆借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中原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办事处? 199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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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通过合同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无论其所签合同的名称为“最终合同”还是“不可撤销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20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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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为5%产蛋鸡复合预混饲料。双方已对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有所约定。虽然原告在向被告购买饲料时被告的相应生产经营证(照)不全,但因为该饲料买卖关系未涉及特许经营情况,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已经获得其生产、经营的相关证(照),被告执行的是企业质量标准,口头约定饲料买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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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煤矿被政府作为无主煤矿予以关闭,系双方未在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到采矿权审批机关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所致,对煤矿的灭失双方均有过错。双方虽然对煤矿的灭失均有过错,但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考虑双方的过错,只是规定在确定赔偿损失时才要考虑双方的过错因素。因此原告应返还被告已付的20万元,被告则应按买卖时煤矿的价值65万元给原告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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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原告返还被告车款20000元,被告返还拖拉机、旋耕犁。原告不服上诉,中院认为原告所诉只要求支付欠款,而未要求判决确认合同效力,被告也未提出反诉,法院不能自行发动对双方当事人间退款退车的处理,遂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争议 重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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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硕要求豪盛土特产商行将火腿价款予以退还,遭到豪盛土特产商行的拒绝。  【分歧】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在受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中的标的物火腿为非法标的物,应属于无效合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并进一步提出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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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原告张健与第三人侯瑞芬系母子关系,与被告张秀荣、张秀焕系姑侄关系;被告张振军系原告张健的伯父。因张健的父亲张振民患有精神分裂症,侯瑞芬与张振民感情破裂,199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一并判决女儿张博由侯瑞芬自行抚养,儿子张健由张振民自行抚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价值四千五百元归侯瑞芬所有,北房五间归张振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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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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