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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反诉,要求确认:1.《劳动合同》《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无效;2.徐女士向公司返还经济补偿金65000元和多得的工资,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但仲裁裁决支持了徐女士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请求,裁定反诉已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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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要求返还购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开发商已不存在,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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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b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1995年10月1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如下:甲方(a公司)将河西第二苗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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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即通过合同处分共有财产的,事后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追认,无论其所签合同的名称为“最终合同”还是“不可撤销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 20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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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上诉人张小毛与江西省万载县岭东乡东山村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小毛出价26000元购买东山村第1、2、3、4、5村民小组万斤坑68亩林地上的森林。同年6月14日,张小毛即以9万元的价格将该合同转让给被上诉人钟永生、黄冬林,并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张小毛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办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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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等证件交付给他,影响了其生产经营,仉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当事人未依法经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私自转让采矿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仉某与毛某所签订的《矿山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对此并无争议。但是,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该合同无效,对该案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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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不具有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水路货物运输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运输合同无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虽然无效,若合同已经履行,托运人仍应支付运费;《运单》没有托运人签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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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天一公司于2004年4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天一公司房屋租于王某用于餐饮、客房和桑拿,月租金为8000元,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5000元。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租金按半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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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过案例说明无效合同中应该加入过错作为构成要件,并且认为标的物违法合同的处罚,应遵循不使过失方得利,不使无过失方失去利益的原则,尽量认定合同成立,以追缴价款代替没收货物。 案例: 乙有一批货物欲出售,甲在看完样品后表示愿意购买,随后甲与乙进行磋商于2月8日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乙于3月6日交付此批货物给甲,甲在三日内支付货款2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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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在收取手续费时即与余先生形成了挂失关系,其在收取费用是亦应承担相应义务,即承担货物被冒领的风险,其通过合同来规避其主要义务的条款属无效条款,余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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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6日,在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程某之父程某某以自己名义与颜某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2007年11月10日前,颜某、颜丙涛支付97.5万元,逾期按年本息6%支付利息,双方今后互不追究责任。 女儿程某对父亲代签《和解协议书》并不认可,于2008年11月,将颜某诉上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颜某交付房屋,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案关键问题是父亲代女儿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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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由于房屋已大幅度增值,原告以其无建房资质为由起诉被告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该房。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返还。持该种意见的认为出卖人张某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质,也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而且张某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张某开发商品房出售属违法,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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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视为生物科技公司没有提供担保,所以,其对农工商总公司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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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女儿名买的房却被转卖 法院认定所签合同无效 借女儿名买的房却被转卖 法院认定所签合同无效,张先生夫妇为得更多按揭购房优惠,以女儿张小姐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并卖掉原有住房提前偿还了贷款。不料女儿将房屋转手卖,张先生夫妇遂将女儿,购房人诉至法院。张先生一审胜诉。 原告张先生夫妇诉称,为取得更长的按揭贷款期限,2005年1月,他们借用女儿的名义买了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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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从未参加工商年检,工商部门已于2002年12月向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拟对其作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用社在未对借款人甲公司的主体资格和借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前提下,即盲目放贷。在此情形下,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分歧意见:针对该问题,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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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化工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可对外提供担保,且何某未经股东会其他股东表决以公司名义为其提供担保,违背了公司法的规定,担保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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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未经国内贸易部批准获得远期交易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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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证未经云浮中行书面同意,不予云龙公司办理车辆及其营运权过户手续及此协议作为抵押登记证明等内容。 2001年1月3日,云龙公司与潘水林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潘水林向云龙公司购买型号为tj7130ua的天津夏利小轿车;潘水林拟向云浮中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以支付汽车的价款,并付定金30000元给云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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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显示原告与被告虽然在合同形式上显示意思一致,但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而是一种通谋的非真意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要件。表意人与相对人合意实施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双方有意识的不真实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本案中,双方虽然签定了买卖合同,但买卖是双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虚伪表示,隐藏于买卖行为的表意中。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系无效法律行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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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该案如何处理? [评析] 仲裁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李先生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李先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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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1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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