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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本判决书送达后,三方诉讼参与人均没有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生产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的“救助协议”的效力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该协议属于无偿赠与合同,合法有效;第二种认为,该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咨询律师: 胡骅
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
咨询律师: 胡骅
要求范怀 承担部分改路费。范怀不同意,郭明华则拒付所欠房款,双方发生纠纷。同年3月19日,范怀以郭明华与交管站恶意串通、秘密签订换房协议,侵犯其房屋所有权,郭明华并擅自拿走其房内财物为理由,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废除与郭明华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恢复房屋原状和返还 财物,郭明华并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被卖相当生气,便要求乙将狗要回,丙这时不同意了,乙讨要未果,发生纠纷。 评析: 本案是无权处分引起的纠纷,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乙与丙之间买卖狗的合同是否成立,丙能否取得狗的所有权。 一、无权处分的效力;甲委托乙照顾他所有的狗,并没有授权乙对其进行任何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乙为了自己不照顾甲的狗而将狗卖给丙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无权处分,而对于乙无权处分而与丙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是个关键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 本案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而本案中转租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订立的,明显不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第(一)至(四)项的规定。那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二、返还购房款120000元、支付利息(自2002年7月1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赔偿原告20000元。 焦点问题: 1、本案为什么要以合同纠纷起诉;这起案件有两个情节,其一,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交钱买房,被告交付房屋,这是一个合同关系,其二,原告购买的房屋被他人抢走,这是一个侵权关系。
咨询律师: 胡骅
种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袁州区种子公司签订的农作物购销合同属无效合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法律行为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结合本案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此强制性规范的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其目的不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是为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民事权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咨询律师: 胡骅
被告上海拓能公司年收入租金保底金额为95.6万元;因资质文件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问题,责任由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承担。 协议签订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积极准备履行合同的前期工作,并于2005年至2006年间向被告上海拓能公司支付了全部定金140万元。2006年3月,设备安装后,原告西安铁路医院才得知该设备的放疗系统主要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不得投入使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无效] 转包与合同效力
过错的,其不能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也不能以转加工为由追究被告的责任。 (三)作者的观点 我们首先要讨论本案的被告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原告认为被告从事了欺诈行为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作为一家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明知自己无加工“管帽”的能力,而仍然与原告订立加工“管帽”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又擅自将合同转包给第三人,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是利用合同转包渔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法有效,那么第一次转让费属重付,应当返还,并赔偿及其利息损失,因此对原告的后两项请求理应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第一项请求,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王大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与原告傅卫军签订的采脂转让合同,后未被追认,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即判令合同无效。
咨询律师: 胡骅
是否有效,本律师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五种无效合同情形之一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一审判决依据的是《广东省保险工伤条例》,该条例所规定的基本精神是符合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工伤保险条例系属行政法规,对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是对其最基本生活得一个保障,属于强行性规定。厂方借《合约书》规避法律责任,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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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质不符  设计合同无效 交付工作成果不符合同约定手续 视为未交付   杭州律师之窗站长 胡美玉律师 原告:广州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被告:广州某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饰公司) 简要案情: 2004年11月,装饰公司与首饰公司双方签订《室内装潢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装饰公司为首饰公司提供装潢设计方案,首饰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费。
咨询律师: 胡骅
卖去设备的20万元款项履行义务,并确认胜达公司与明箜村委的赠与协议无效。 [分歧]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赠与协议是否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互互权利义务,涉案房产业已过户,应为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赠与协议应该无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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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及95年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违法建筑不得出租。只有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无效。 2、本案因签订合同内容不合法,属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有三种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
咨询律师: 胡骅
三年预期利润666万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由建设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 二、判 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建设公司未及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不能全面、及时地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责任分担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建设公司与被告子木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又以被告朱日顺与第三人朱挺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无效。 另查明,上述两处争议房屋均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审判] 本院认为:二原告和第三人因朱日才去世,对邬坤风和朱日才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原、被告和第三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本应在生活、生产和相邻中更加相互理解、相互关照、和睦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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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项目存在巨额亏损,且工程款未回笼、企业十分困难为由,在2004年提出原告如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可先支付30%的工资。原告为领取30%的工资,以承诺书的形式签字同意10%的工资在工程款回笼后支付。至此,被告仍欠原告10%的工资,计1625.9美元。原告为剩余工资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争议】 承诺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是否无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相关法律规定,秦某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秦某与公司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得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和享受经济补偿金的审批手续,企图以合法的形式达到违规领取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据此认定该行为无效,驳回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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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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