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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胜 诉 方:原告:林小郎。 代 理 机 构: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败 诉 方:被告:王魁良 宋秋发 代 理 机 构: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 案 情:原告为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经调查台州市椒江王桥塑料薄膜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了该专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尽管在一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就是公知的,但是却处于另一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他人无权随意使用,这样的公知技术就不是自由的公知技术。[3] 同意专利侵权的被控侵权人以公知技术为由进行抗辩的理论基础不能仅是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是人类的共同财富,根本的原因在于,将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技术申请专利,主张权利的专利权人所获得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调查
38岁的女私营企业家张迤,2004年11月20日来到环猎管理顾问公司祈求帮助,调查一个以前与她公司合作的刘瑞专利的侵权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诉人):澄海金徽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徽公司)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开泰制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开泰公司) 一审案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武知初字第7号 二审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终字第383号 审监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监字第4号 原审审理查明: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摘要】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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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也就是说,请求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本来,在诉讼中由权利人提供证据,说明自己的权利状况是权利人的一般举证责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权利人出具专利授权机关授予的专利证书,就可以证明自己合法拥有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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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智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连勤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具有多种截面形状用于混凝土中的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申请,专利局于2004年2月25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293406.5。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上海同宁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通城县华翔护理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同宁公司针对市场上传统鞋垫挂钩容易从包装商品货物的包装纸片的开口中脱落的缺点,发明了一种新型鞋垫挂钩,并于2006年3月2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防脱落商品包装组件”的实用新型专利。2007年3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2004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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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9月9日出生,儿童医院法律顾问,住西城区小茶叶胡同1号。 原告刘通生诉被告儿童医院(简称儿童医院)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3144497,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江北路胜前岗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吴翔,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旭,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企石东山永盛塑胶厂(下称永盛塑胶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国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穗中法民四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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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海峰与被上诉人泉州三金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三金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峰的委托代理人戴雨君、被上诉人三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淀、张松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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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励致公司) 被告: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威望通用公司) 【案情】 原告华润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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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产品的大小、适用条件及被控侵权物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均非对比要素;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侵权产品构成侵权行为,销售者符合“不知道”且“提供合法来源”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7年9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苏政委“计算机键盘清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 2 007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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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tp://blog.sina.com.cn/s/blog_65e471450100hpp5.html)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记述_方丽萍_新浪博客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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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细长的椭圆形的凹进图案、将笔身、按压棒改为不透明等,但这些区别均属于细微差别,故被控侵权产品与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专利产品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真彩公司、乐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真彩尖锋911a”按动中性笔、“锐锋3051”中性笔产品;理想文仪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三菱铅笔株式会社享有的第0334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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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江西xx路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出庭前,我们查阅了本案卷宗,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较清楚的了解,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在原外观设计侵权案发回重审时,变更起诉的根本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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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为菊花厂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本案在一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是否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充电电钻;被告是否构成专利侵权;被告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原告特浩公司于1994年7月27日申请外观设计,名称为带电量显示的充电式电钻外观设计专利,1995年3月24日取得该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43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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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坊夏园桥头一巷22号,是中山市古镇澳景灯饰门市部的经营者。 原告孙闽峰诉被告区权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闽峰的诉讼代理人吴紫微、贾丙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区权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闽峰诉称:孙闽峰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获得专利编号为zl200330120271.3的灯罩(长号)的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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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女,出生日于19 年 月 日,现住 市 区,电话:。 答辩人因与贾莹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告销售的锅刷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责。 被告是从2009年10月20日开始经营该商店,商店面积不足10平米,店内销售的锅刷是从其它商店临时借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被告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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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5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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