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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
试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
诉讼的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侵权,并获得损害赔偿。现行法律对专利侵权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采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的赔偿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标准,不论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亦不论侵权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赔偿原则排除了对侵权人实行惩罚性赔偿,亦称“填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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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专利保护]
司法实践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问题是专利侵权诉讼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专利诉讼中,被侵权人一般会采取以下方式试图能够增加或提高赔偿数额,比较常见的是制造虚假的专利许可合同、 不提供损失证据仅要求侵权人50万元定额赔偿以及编造利润减少或下降的数据等。赔偿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无法真正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真正地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笔者就此做一基本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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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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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失数额的法律厘定
专利侵权因侵犯的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失准确界定较难,在专利纠纷中正确划分专利侵权的损失对于主张权利有着重要作用,专利侵权损失的厘定得遵循相应的司法规定。新专利法的出台进一步界定了损失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一、专利侵权损失界定的隐蔽性 专利侵权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按照民事侵权的基本原理,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向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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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缺陷和对策
由于知识产权损害的特殊性,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和操作不尽一致,本文就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缺陷和对策试作粗浅探讨。 一、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的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间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侵权损害赔偿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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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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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逻辑体系
对于法官而言,可能 是简化了工作,但却有可能悖离了损害赔偿的法律宗旨。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各种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期建立一个比较具有逻辑性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体系。 法律基础: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损 害赔偿,我国理论上一般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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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许可专利侵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标准
完善无许可专利法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关于专利法定赔偿的定义,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侵害专利权应当赔偿的具体数额,在法院无法查清权利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法院按法律明文规定的数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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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与赔偿研究
本文通过分析专利侵权的形式和特点,试图运用经济学、资产评估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探讨,进而指出我国专利侵权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具体建议。 一、 专利侵权的形式与特点 (一)专利侵权的形式 专利侵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民事违法行为。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专利法的规定不同,专利侵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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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赔偿数额最高的专利侵权案审理纪实
权的侵权产品,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但刘爱容仍继续销售。 而盛琦认为自己制造的工艺摆件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步骤均是公知公用的公有技术,金得利公司的专利并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不存在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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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追踪
而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高达3.3亿多元,使该案成为迄今为止获得一审法院支持的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称其为“中国专利侵权赔偿第一案”实不为过。 本报记者通过对该案的背景及进展情况进行了解,提出本案中值得关注的一些问题,供读者参考。 诉讼背景: 本案原告正泰集团是我国工业电器行业产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综合实力连续多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前十位,是温州市及浙江省的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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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该方法只能适用于对于某一相对稳定的市场中,专利权人和侵权人是市场唯一竞争者且权利人自身的生产因素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其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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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
专利权是一种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具有非物质性,很难确定其侵权范围、损失数额等。所以,在此谈一下专利侵权案件赔偿额的确定标准。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侵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应包括以下两种: l、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专利权人的产品销售量下降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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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银雨专利侵权系列案
的漏洞,使侵权者无空可钻。 ② 产品开发设计、尤须专利保护 明可达产品外观侵权案 原告鹤山市明可达实业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96325225.9、zl96325218.6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生产的台灯系列专利产品因外观设计新颖、品质优良而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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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正文: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知识产权法律案例<知识产权法律网http://www.365ipr.com/anli/232.html甲于1996年2月14日向国家专利局就其发明的食品机械a提出一发明专利申请,1997年5月10日,该专利申请公布,1999年3月14日专利局授权并公告。 2000年1月1日,甲与乙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乙实施该专利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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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诉义乌富亿、凤铝专利侵权案
兴发诉义乌富亿、凤铝专利侵权案 广东兴发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型材厂有限公司因与义乌市富亿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富亿公司大量销售仿冒本公司专利的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这些产品都系凤铝公司制造,二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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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出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罗普斯金公司系98325657.8号名称为“异型铝框条8604”(简称“8604”)等三十五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华联公司等单位和个人,于2002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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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培贸易公司专利侵权案例
康交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777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魏应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晓焰,男,回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甘溪路100弄2好101室,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富培贸易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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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典型案例
该公司发现全国各地有多家单位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外观设计,只是将商品名称做了变化。为此,该单位也委托江门市嘉权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给侵权方发出了敬告函,现已有多家生产及销售单位表示将回收市场上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并重新设计包装再行上市。 点评:目前,许多商家对商标已有一定的认识,知道产品上市不能与他人的商标或名称相同,但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却知之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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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敏西诉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申请日后公开的技术不能作为已知技术抗辩依据 ——鲍敏西诉天津开发区博通工贸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23号 案由概述 1998年10月24日原告鲍敏西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电控燃油喷射器清洗与检测装置”实用新型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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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案件专利侵权案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邱则有,男,汉族,1962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织机街18号。 委托代理人朱卓奇,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钟祝平,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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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专利侵权案例看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适用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这两个原则也是企业判断侵犯专利权常用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入手,探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合理限制,以期更加准确地理解专利保护制度,真正做到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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