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法 > 专利法

专利

专利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专利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专利实施、专利申请、专利保护、专利转让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笔者曾办理了几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仍无确定的解决方案,现将上述问题作一归纳,并希冀与同行讨论。 一、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陈某于2005年12月申请了一项名为“中空饰条”的型材外观设计专利。该型材用于艺术玻璃的制作。该专利授权后,陈某发现,后来蒋某也在制造销售同样的艺术玻璃。陈某认为蒋某制造的艺术玻璃中使用的“中空饰条”的型材与自己的专利近似,遂将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蒋某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由三被告销毁该侵权产品;由被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咨询律师: 胡骅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湖州市中级法院 沈国祥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产品首先是一种工业品,同时通过富有美感的装饰效果来赢得市场,因此实质上是技术与艺术有机结合的智力创造成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鞠爱军于1996年2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酒瓶”外观设计,于1997年9月20日获得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设计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其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
咨询律师: 胡骅
本案专利的底座底部有触点,而“朗博飞”牌电热水壶底座底部没有触点。由于“朗博飞”牌电热水壶与本案专利的整体形状相近似,上述不同之处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朗博飞”牌电热水壶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属于侵犯百灵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此类保护的前提是明确外观设计侵权的认定。外观设计对比应当涵盖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要素,在先外观设计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充分公开了该外观设计
咨询律师: 胡骅
上诉人梁景照因与被上诉人梁玉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15日,梁玉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窗帘杆装饰头(351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2月18日获得专利权,公告专利号为zl03360910.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说明书中公开了陈某的涉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据此,广东省高院判决撤销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神达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被控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半成品;判决神达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法律分析】 一、公知技术抗辩原则的概念、法律依据、法理基础 1、概念。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相关案件,针对权利人诉讼的一些证据收集问题,在此做一简单说明,与大家一起分享。 专利权人发觉侵权产品的存在,往往是通过一些厂家、商家的展销、自己的发现或其他人的告知而得知。在此笔者提醒专利权人不要盲目起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54号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福州路347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龙、徐安江,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南昌草珊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洛阳东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高荣,江西阳明阳事务所律师。
咨询律师: 胡骅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大友大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刘通生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与本专利相近似的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刘通生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百强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大友大公司,其对大友大公司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资质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符合专利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99年12月17日,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就“鲤鱼式年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6月24日予以专利授权并公告。 2005年2月23日,原告在广州市世纪华联超市淘金店购买两盒“步步高锦鲤年糕”,包装盒上标明其为广东省深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咨询律师: 胡骅
被告宋建成辩称,原告虞国兴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并不知晓,被告亦于2001年8月8日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已受理;原告虞国兴并非专利权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被告是1997年8月成立的个体企业,自1997年10月即开始生产,并使用现用的外包装袋。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原告科勒公司与被告张春睿、台州市中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简称台州中标公司)、上海金鳄洁具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金鳄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青、王冉,被告张春睿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晓华,被告台州中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祥元,被告上海金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登云到庭参加了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
判决,判令金利达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张杰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赔偿张杰经济损失1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此后,张杰经努力,与中山某公司达成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许可该公司生产专利产品。但张杰发现,金利达公司并未停止侵权,反而继续对外广告宣传,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因金利达公司的持续侵权使张杰与中山某公司达成的专利实施许可使用合同无法履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全面认定赔偿的范围应包括专利权人的合理费用。 (二)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生产销售情况能查实时
咨询律师: 胡骅
2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支付了5800.95元。 原告大元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登报赔礼道歉,承担侵权损害赔偿金50万元以及原告因调查侵权所支付的费用32800.95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时,原告申请按第二被告的实际销售情况所计算出的639693. 24元作为请求赔偿的数额,并表示如果该数额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则仍按原数额50万元请求定额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保护]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按照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应当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对于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从严和不能让侵权人占到便宜的原则。对于赔偿的计算方法,参照国际上的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通常采用的方法和我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侵权人的计算方法,大致有三种: 1.专利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已经许可他人实施了该项专利技术的,对于侵权的赔偿计算,应当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专利侵权行为确立,专利权人向侵权人索取的赔偿数额,应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所获得的既得利益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如果权利人销售数量减少的总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结果可视为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咨询律师: 胡骅

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6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