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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为要点及法律责任
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此外,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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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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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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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救济
从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1、民法上的救济 民法上的救济,即依据民法上的规定请求违反保密协议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上的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是合同或者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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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涉及的法律规定
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雇员,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2条关于由于雇员未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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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处理方法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种类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类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都有规定,体现在不当获取、不当披露和不当使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式。 第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即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手段”应以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合乎常理的行为方式为标准,凡以违反商业道德、超越合理界限的方法获取商业秘密的,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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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的员工通常涉及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至于追究何种责任及责任的轻重,主要考虑员工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 1、民事责任。不论员工的行为是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还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是构成违约行为,都要追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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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如何鉴定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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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赔偿方法和范围。而从目前我国立法相关规定来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上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显然不利于对商业秘密权属人的保护是不利的。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被侵权人同时还要证明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十分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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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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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
修改《刑法》第219 条,在该条中明确规定罚金刑的幅度,“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作好保密工作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与方法。再没有比由于自己的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综合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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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为商业秘密设防
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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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的侵权法一般理解
不正当竞争型保护了理论,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其实,各国都不是单独地采取一种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例如在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发达的美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根据侵权法、财产法、合同法理论之一进行起诉,而法院可以适用一种,也可以同时适用三种理论作出判决。 基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及其各种保护理论的不完善性,采取各种手段来对此进行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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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
委托代理人曾左风,北京市钧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玛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玛公司)诉被告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简称自动化所)、乔运华、蒋明炜、戴宝纯、吴英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0月20日和2004年2月1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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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开公司用了老东家客户资料 侵害商业秘密
的商业秘密,以低价抢走原属于原告的大批客户,给原告造成巨额损失,理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则辩称,不清楚原告指向的“商业秘密”内容,也不存在被告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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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周建明与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龙苑a栋14号,身份证号:360622751003004。 委托代理人吴文明(系殷绿金的丈夫),汉族,197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站前北路16号,身份证号:360622197304163939。 上诉人周建明因与被上诉人殷绿金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九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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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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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知识产权解释]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门槛都很高,这也使得这些企业很难获到资金上的支持。例如银行可以接受的抵押物十分有限,一般仅包括房产、存单等,但是中小企业通常处于发展初期,固定资产有限,即使营运良好也难以提供抵押,同时企业可供抵押的担保物也往往不符合银行的要求。 在现行的担保法中没有提供给中小企业切实可行的担保制度。而且过分注重不动产担保,这使得缺乏或根本没有不动产的担保物的企业无法获得融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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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知识产权解释]
无形资产融资条件下摊销方式的选择的问题
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 根据新会计准则,根据使用寿命可以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随时间和技术进步它们的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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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域名争议]
谷歌申请仲裁GoogleAdwords.us争议域名
据报道,谷歌公司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表示对googleadwords.us争议域名拥有权益,要求将争议域名移交给他们。此前谷歌公司已赢得近66起的域名仲裁案件。 在本争议案中,投诉人表示,被告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性质。而此案件的被告表示,googleadwords.us域名并非谷歌的adwords公司私人拥有的。 仲裁小组对此案件仍在调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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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