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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合同后,仍然故意侵犯单位商业秘密,主观恶性较深。鉴于李光、汤新、张华三人违反古都公司的保密约定,披露、使用该公司的铅镉合金生产技术,给古都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对三人的定性和量刑无疑均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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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劳动争议还是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 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 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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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例分析
本公司将通过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工业产权。”同年12月10日,小小科技公司以链条厂、张可飞、冯成洲侵犯其链条套筒模具及工艺技术和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链条厂返还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链条套筒模具的图纸资料,销毁侵权模具;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由 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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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公司员工跳槽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法院判决赛飞公司、路某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并分别赔偿华深达实公司经济损失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③ 在商业秘密领域,因科技人才“跳槽”带走企业技术秘密的案件日益增多。员工离职后,是否承担保密义务?约定保密义务是有期限的。问题是期满后,商业秘密如何保护?若此时“商业秘密”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时,司法实践中也往往采用诚信原则来要求员工继续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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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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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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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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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什么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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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及该跳槽工人侵犯本厂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教邓律师,法院是否会对这一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吴坪 吴坪读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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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流程等。“经营信息”是指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经营等有关经营的重大决策以及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情况等。作为商业秘密,首先,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将某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采取特殊的防范措施,防止外人轻而易举地获取;其次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侵犯商业秘密的目的,是获得他人的经济利益。因此,该信息必须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第三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只限于一部分人知道。如果通过其他资料就轻易可以获得的信息,不能认为是商业秘密。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刑法具体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要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一般是享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以高薪聘请挖人才、以重金收买知悉秘密的人等。这里“挖人才”的目的是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是单纯的高薪聘请人才。“权利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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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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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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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概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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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有关信息具有经济价值;2、有关信息具有相对秘密性;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一般包括: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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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类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通过对侵害手段的列举而实质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即其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其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专门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即第一款规定:“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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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企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救济途径
笔者在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一些企业,比如德阳的机械加工企业,对客户信息及机加工艺要求较高,一旦有关人员掌握这些信息后离开企业,加入或者成立类似的企业,使用这些信息给本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而多数企业只能签订相关保密合同,却不知道通过哪些法律途径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保护,笔者在此加以分析和建议。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1、商业秘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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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情况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专门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基本原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在法院对侵权诉讼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以后才采取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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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的过错,有学者认为是故意,也有人认为是故意或过失,还有人认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此,笔者认同与前者,无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本意看,还是从《刑法》、《合同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如果将过失行为也定为侵犯商业秘密,则违背了立法意图,也扩大了法律制裁和打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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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商业秘密]
那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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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行为要点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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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