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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以一定的应收账款来设定质押,但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当事人约定允许转让的。如当事人在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贸易或者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该基础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是不可以转让的,基础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及于合同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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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应收账款质押一旦成立,将具备以下效力: (1)就设质应收账款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的根本特征就在于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制止出质人和设质应收账款债务人损害质权人质权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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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缺失,会影响其功能的发挥,而七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七审稿”)对此缺陷了进行了关键性的弥补。但对于是否应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及该制度应当如何构建和适用,学界和实务界尚有诸多不同意见。本文拟以公示机制的构建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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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未作规定。因而我们只能通过其他渠道来了解它们的含义。 在我国企业界,应收账款更多的是作为会计学上的概念在实务中使用。它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是企业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由此可见,应收账款是企业享有的合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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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以应收账款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最直接风险来自借款人,即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或者原有的还款能力劣变(当然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存在此情形),致使贷款银行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无法获得清偿。银行界一般将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称为第一还款来源,而将贷款担保称为第二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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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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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及抵押的实现费用等,其成本占到了质押成本的20%左右”[3](p3),如此高昂的费用使借款人不得不转向有体动产和权利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押限制了债务人将质押财产用于商业运作的能力,限制了动产担保制度的发展,“实践中,动产质权往往仅适用于个人消费融资的情形,而与现代商事融资几乎没有关系。”[4](p20)在此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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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的困境
操作上,银行更倾向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设立目的来看,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目的在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打破中小企业融资的瓶颈。然而,上述对全国性银行开展的公司融资业务调查发现,银行对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普遍规定了较高的信用等级要求,例如要求企业以对银行认可的特定买方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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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在关注现有法律规定和制度运作的同时,也应关注应收账款质押的发展趋势。 顺应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应当认为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代表了其发展趋势。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就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金融性资产(其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经过一定的组合,使这组资产产生的收益比较稳定并且预计今后仍将保持稳定的现金流,再配以相应的技术担保,把这组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进行资金融通的技术和过程。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优点在于:。 第一,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的定价和配置机制更为有效。不同于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保理中融资主体就单个应收账款一对一的质押方式,应收账款证券化融资是一种多对多的质押方式。证券化融资中银行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的资产池。由于大数法则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有利于对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有效。通过对应收账款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重新配置,达到对多数应收账款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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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收账款质押必须是私法上的财产权;(2)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能够转让的;(3)应收账款的质押必须能够通过转让权利凭证或通过质押登记而加以公示。 有关应收账款质押有如下法律规定: 1.能够质押的应收账款。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能用于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的定义和种类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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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应收账款质押的应用
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融资的一种。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以债权作为还款的保障来融通资金。典型的债权融资包括保理(或称为“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 保理是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债权融资,具有如下优点:(1)对基础合同债权人而言,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可以提前收到应收账款,实现赢利目标;可以转移应收账款的收取风险;可以减少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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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有效开辟了一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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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质押权人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归纳起来,质押权人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如下一些: 1.强化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质押权人确保应收账款质押风险可控的关键。质押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主要针对基础交易双方,即质押人和债务人;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两方面。通过信用评估,核定其信用额度,从而尽可能地降低由此产生的信用风险。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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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是销售收入除以平均应收账款的比值,也就是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它说明应收账款流动的速度。用时间表示的周转速度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也叫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或平均收现期,表示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等于360除以应收账款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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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周转率公式有理论和运用之分: 1。理论公式: 应收帐款周转率=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 当期销售净收入 - 当期现销收入 (期初应收帐款余额 + 期末应收帐款余额)/2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365 应收帐款周转率 2。运用公式: 应收帐款周转率= 当期销售净收入 (期初应收帐款余额 + 期末应收帐款余额)/ 2 应收帐款周转天数= 360 应收帐款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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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361应付债券789846 其他长期资产251281长期负债合计1,1401,209 股本(普通股590万股)590590 资本公积218315 盈余公积202320 未分配盈余810729 股东权益合计1,8201,954 资产总计3,8454,217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3,8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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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的是本年度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次数,那么上述公式中的分子应该是本年应收账款不断收回现金所形成的周转额,而把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作为分子有失偏颇。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净额既包括赊销额也包括现销额,实质上现销额与应收账款毫不相干,但企业为保守商业机密,会计报表上通常不提供现销、赊销金额。因此,为方便取数,把整个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不管是现销、赊销)列为分子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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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初余额+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其中:应收账款(含坏账准备)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可取值于资产负债表及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应收账款本期借方发生额即本期赊销额在报表中不能取得,但可仿照《细则》的处理以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代之,这样便可取值于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因此,应收账款周转率公式应改进为: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回收额÷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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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应收账款周转率
应收账款周转率是销售收入除以平均应收账款的比值,也就是年度内应收账款转为现金的平均次数,它说明应收账款流动的速度。用时间表示的周转速度是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也叫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期或平均收现期,表示企业从取得应收账款的权利到收回款项、转换为现金所需要的时间,等于360除以应收账款周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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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应收账款周转率概述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365÷应收账款周转率 =(平均应收账款×365)÷销售收入 注:平均应收账款 = (期初ar + 期末ar )/ 2 其中平均应收账款根据2005年注会《财务管理》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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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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