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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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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未进行清算,也未办理注销手续。而b公司在c公司成立1年后,也因种种原因不再参与c公司的生产经营。面对这种情况,c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以村委会为被告,承担a公司对c公司抽逃资金的责任。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关联公司破产案中如何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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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也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同时又进一步发现,在贸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股东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了公司的全部财产。 二、分析 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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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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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1)保存行为。(2)改良行为。 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包括保存费用和改良费用。这种偿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履行此项债务,应按债的一般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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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时,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再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失去效力的行为。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第三人的履行,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3、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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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须为“到期债权”,未到期的债权除非出现破产等情形,否则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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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对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的行使涉及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代位权依法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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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裁定中止执行。2008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在广州将唐某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对唐某的债权作出了冻结财产的裁定,唐某擅自提取已被依法冻结的款项并潜逃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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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景某以撤销权提起诉讼,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撤销权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权的标的应为以财产为标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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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胡某的债权是否有效
某与饶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3月,胡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偿还借款10000元。 分歧: 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胡某的债权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口头承诺只要饶某与其结婚,借款就不必还了。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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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什么是债权人免除权
债权人免除权是指债权人有放弃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91条第5项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谓免除,是指债权人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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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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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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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什么是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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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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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凭证的优点
债权凭证虽然存在弊端,但优点亦明显,主要表现在四点: 第一、债权凭证的实施对执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减少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压力。 第二、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 第三、债权凭证的实施可以避免债务人逃避执行,迫使债务人尽早主动履行。 第四、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时无需办理立案手续,方便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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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根据再申请恢复执行,显然与现行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因此,当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机构或人民法院向债权人颁发“债权凭证”并因此终结执行程序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违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其次,各地法院对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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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儿属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无论白先生是否存有恶意,油漆厂家都有权申请撤销该行为,油漆厂家对此主张自己的权利完全合法。由于白先生除了一套房产外再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因此白先生将房产转移到女儿名下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油漆厂家的债权无法实现,26万再也无处追回,使油漆厂家蒙受损失。因此,油漆厂可以起诉,申请撤销白先生转让房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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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无论是债务人受领或者债权人代位受领,均不影响债权人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的受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其权利的处分是否受到限制?对此学者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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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 权利人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的救济,也可以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这是预期违约时赋予债权人的可选择的两项权利。 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行使求偿权,确立于英国法院1853年审理的hochster v. de la tour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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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1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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