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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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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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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撤销权中关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标准也应与该标准一致,以保持法律在逻辑上的统一。 同时,判断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1.债务人的行为须存在减少债务人的财产,以至损害债权人的客观事实。即使债务人主观有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恶意,但事实上并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不能认定债务人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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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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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医药有限公司收购该银行不良信贷,成为武汉长江变压器厂的债权人。此前,武汉长江变压器厂与台商订立资产并购协议,由台商出资购买该厂有效资产后在武汉设立台资电机公司。债权人武汉广和医药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债务人武汉长江变压器厂和担保人吴家山国营农场及台资电机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11月武汉中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台资电机公司不服,于今年1月向湖北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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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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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不同的学说。 1、请求权说 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 请求权说认为,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此说又称债权说,为德国、瑞士民法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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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方法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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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a公司声称是吴江b公司的债权人,但是吴江b公司在解散时,清算组没有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给债权人太仓市a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因此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吴江法院受理了这起状告企业清算组成员责任纠纷案件。这也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吴江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型案件。 原告太仓市a公司向法院诉称:该公司于去年1月至2月期间,与吴江b公司发生买卖业务,后经对账,对方结欠货款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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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各有关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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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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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其的一项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的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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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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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民诉意见》第 29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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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4月向张某借款9万元,借期一年。今年 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我说张某并末通知我,我只向张某还款。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请问,我能否拒绝李某的还款要求? 于波 于波同志: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对你享有债权,他完全有权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李某。但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转让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应当由作为债权人的让与人及时通知债务人。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获得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张某在转让债权给李某时未通知你,因此,该转让行为对你不发生效力,你可以拒绝李某要求向他归还借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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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各债权人在其债权范围内都可以提起撤销之诉。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被限定在一定的期间内,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破坏,撤销权长期不行使,将会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对债务人以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合同法》第7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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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除此之外,债权人会议还有听取债务人企业整顿情况的报告的权利(该法第20条),监督破产清算组活动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53条),申请终结整顿的权利(破产法意见第37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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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其根本目的 就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王乐乐将房产赠与王英,手续合法,在这种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救济?通过求助律师,陶艳终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 法律依据。2010年8月,陶艳以王乐乐、张闻闻、王英为被告诉至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之间关于四维新村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恢复到 王乐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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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债权人的撤销权研究
债权人的撤销权研究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i]债权人的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设的概念,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对债权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还规定了撤销权成立应具备的条件和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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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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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要求继承人偿还债务,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债务人)死亡,而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又不愿参加诉讼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也不统一,现笔者就此类案件碰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方法略作分析和探讨。 一、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的案件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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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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