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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欠钱不还怎么办
遇到对方欠钱不还,在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解决。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应确保自己的欠条没有超过时效。具体关于欠钱不还该如何处理处理的问题由法律经验编辑为您介绍。 欠钱不还怎么办? 如果此事与对方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有两个: 一是应确保自己的欠条没有超过时效; 二是要书写起诉书,另外还要保证不超过诉讼时效,借贷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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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合法使用借款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以及到期足额归还本金的义务。 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可以进行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中,完全可以在约定利息的同时另行约定违约金。 但根据200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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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诉讼指南
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二、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第三条借据约定了还款日期 借条或欠条上双方当事人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约定日期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中断或中止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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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
这类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味”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七、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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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李某认为双方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且利率并不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民间借贷,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此合同为有效合同,赵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赵某和李某之间的利息约定,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超过其4倍,因此关于利息的约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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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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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任何的书面借据,有的有书面借据但内容不详细,如债务人不能诚信还款,给以后债权人追要借款带来种种不便。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究竟应当注意什么?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几点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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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复利,是指将利息滚入本金,再生利息,也就是人们口语里常说的“驴打滚”。 关于借款中约定要支付复利应否受到法律支持的问题,在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其法律规定有两个:一个是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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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不需归还2万元分红。邓某与其姑姑是进行合伙投资,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之间合伙的相关规定,因投资亏损不应支付分红。 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邓某都必须归还2万元分红。虽然邓某与其姑姑约定为合伙,但实质上是借贷关系,2万元实际上是借款利息,其理应归还。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管投资经营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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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的,按月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则按年利率计算利息。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出借人宋某提出的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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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万元,利息也应以此为基数计算。 [说法]在现实生活中,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根据相关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贷 [案例]祝某向江某借款6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因祝某逾期未还款,江某起诉,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判决未支持江某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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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向债务人为债权转让通知亦生债权转让之法律效力。 六、时效、管辖与证据 27、【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8、【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29、【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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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上午,成都一家名为“成都中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老板被传“跑路”,众多投资者上门“讨债”,当记者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家公司已经人去楼空,办公区域内一片狼藉。专家对此表示忧虑,称“年底是项目到期兑付的高峰期,民间金融将面临最危险时刻,更多的问题项目会暴露,倒闭、跑路等或将进入爆发期。” “我和老伴儿今年2月份在这家公司投了50万元的项目资金,昨天接到电话听说老板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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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夜暴富”的神话不断上演。随着房地产、煤炭资源价格的持续冲高,民间借贷的泡沫不断被吹大。当泡沫破灭后,借贷人“跑路”事件不断,信用通缩的阵痛持续蔓延,由此诱发的集资诈骗犯罪增多,有些行业实体经济也因融资渠道被堵而陷入低迷,信用生态系统重建已迫在眉捷。 上月,陕北民间信贷风波未平,西安民间融资危机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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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传出河南新乡某某投资担保集团出事了,资金链条出现瘫痪。投资者昔日梦想的高额利润一夜之间成为泡沫,就连本金也将面临石沉大海的局面。难道我们的我们辛辛苦苦的钱就真的没有办法要回来了吗? 公司简介 新乡某某投资担保集团中的“担保”是集团目前的主营业务。公司系由河南省工业信息厅审批,在河南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 法人,注册资金8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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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2)审、执“结合”,加强对诉讼保全的适用。 强化审理过程中的审查力度,法院应当通过审判职能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违法以及高利贷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对于确实属于高利贷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防范非法集资借贷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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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先生问:我上个月将10万元闲置资金出借给他人使用,出借期限为一年,月息为一分。除此以外,还约定了逾期不还借款应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秦景敏律师答复:借款属于民事行为,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法就有效。违约金的约定是否违法,以经审查予以支持的违约金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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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但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其中凸显的问题也是越来越严重,现对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以便于合法权益能够得到维护。 一、 常见的民间借贷中出具书面字据的名称种类及问题 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院的认定与判断无疑具有重大的影响。我们实践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借条与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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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虽然将民间借贷合同设定为合法的民事行为,双方当事人在借贷过程中本着自愿原则有高度的自治性,但是,一旦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上述规定的限度,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予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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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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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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