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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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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本律师根据该解释,解读一些最新亮点。 新规一:突破了银行四倍利率限制 1、没有约定利息,无权主张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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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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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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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对于该司法解释,您需了解哪些新规定呢?下面我所将为大家解读。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便民间借贷的定义作了阐释:“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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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借贷案件没有借条如何处理的情形,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那么原告仍应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民间借贷成立。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仅凭转账凭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若被告不予认可,一般难以获得支持,此时原告一般选择不当得利案由再次起诉,此时能否获得支持,则结果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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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明,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用以补证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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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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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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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和民事案件是我们当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间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 对此我们区分不同情形共有几类处理方式: 第一类处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共同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这个《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间如果发现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应当将案件要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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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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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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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答记者问 【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王玲】: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王玲】: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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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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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之后,如要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主要出资人等,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名银行同意。如果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那么 第三方支付机构如何变更或终止 ?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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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利,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那么 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追究刑事的情形 有哪些?央行有权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停止办理支付业务;支付机构有哪些情形,会被央行警告或者处罚;支付机构有哪些情形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接下来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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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去年第三方支付的十大事件: 【事件一:微信抢红包】 微信于2014年1月27日推出微信红包,可实现发红包、查收发记录和提现。春节期间微信红包迅速扩散,许多平时不使用微信的网友也加入到抢红包大战中。 据中申网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春节,支付宝红包数量164万余笔,财付通红包数量为20万个。微信红包的推出还大大刺激了腾讯的股价,使其市值一天之内飙涨了约640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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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人民币跨行支付清算基础设施,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主要支持网上跨行零售业务的处理,业务指令逐笔发送、实时轧差、定时清算。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包括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支付业务,而第三方贷记业务是什么?就是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然后通过系统通知收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而 第三方贷记业务支持哪些行为的资金支付? 律咖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网银贷记业务; (二)网银借记业务; (三)第三方贷记业务;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三方贷记业务是什么? 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付款账户类型有哪些? 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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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备起诉做准备。 二、借条与欠条是不同的法律概念。 借条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以外的法律关系(如买卖)为基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更高,除了要出示欠条,还要证明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的存在。所以,如果是借贷关系,则万万不可立欠条,而应该是借条。 三、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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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造成小企业、个体经济贷款难。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一些,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放“高利贷”为生的“小金融寡头”,看准了这个“商机”,经过“包装” 以各种名义,像“黄虫”一样,铺天盖地飞进了“玉米地”。为此,笔者提示:小心别掉进“民间借贷”的“陷阱”。 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经济困难、生活困难时,得到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的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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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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