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案件事实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二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从形式上看是一起非常简单且诉讼标的额很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其涉及两个十分普遍的问题:一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二是如何完善民间借贷纠纷的证据锁链问题。尤其是在当前银根收紧,民间借贷异常活跃的现状下,如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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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法官教你如何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
就是借款收不回来,即使经过法院的强制执行仍然没有效果。话说回来,专门从事资金业务的人也有自己的一套,我们应该怎么应付民间借贷中的不规范行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将简述几类常见的情形。 一借款怎么交付的? 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通常询问当事人借款如何交付的。作为出借人,对借款的来源、交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作为出借人一般会怎么回答,现金、现金啊,还是现金交付的。奇怪,他们为什么不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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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借条欠条最不能忽视的5大法律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结合审判实际,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欠条”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证明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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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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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这种事千万别干2170万现金飞了
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该如何认定?且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关倩的文章-----《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案情概要】 原告刘某诉称借款2170万元给东升公司、徐某(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122张借条为据,借条均载明:“今向刘某借款现金×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至时,应于归还本金当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商业经营性贷款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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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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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问题汇总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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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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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认定
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 传统民间借贷的主体均为个人且通常彼此熟识,借款习惯为小额现金当场交付,因此“钱据两讫”即告交易完成。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即可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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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的借条也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论利息多高,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偿还借款的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比如说,借贷发生时,银行同类借款年利率是6%,那么借款的最高年利率为24%,也就是说,超过24%的年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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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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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如何确定,实践中争议较少,《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亦有明确的规范,此不赘述;而关于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因《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未进行专门规范,故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地方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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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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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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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钱到期没归还怎样通过诉讼追债
所准备的证据是为了证明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这些凭证上要有债务人的亲笔签名,最好有债务人按的指印。 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则应提供银行汇款凭证或者银行卡交易明细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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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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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了怎么办看完这三个案例你就知道了
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三、借条丢失后四招讨债 再说一个小案例,借条丢失后四招讨债 3年前,刘某因购买农用车向我借钱3.5万元,现在到了还款期限,我多次催要,他总是推托拒不还款。我打算起诉,但我找不到借条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小编悄悄告诉你: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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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两者法律意义不同。借条是一般用于证明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是用于证明欠款关系。一般而言,借款属于欠款的一种,但欠款却不一定是借款,例如工伤赔偿、追索加班费等产生的欠款就不是借款。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超过两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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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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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最不能忽视的5大法律问题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十分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提供的是“借条”,各有不一。结合审判实际,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欠条”最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证明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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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3、普通民间借贷跟非法集资的区别: 一个人要做生意、买房,向周边亲戚借钱,是一回事;向社会广告宣传某项目赚钱,收了许多人的钱,从规定上来看,是另一回事。“质变到量变”的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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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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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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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无借条讨债老赖们再次颤抖吧
再说一个案例,借条丢失后四招讨债3年前,刘某因购买农用车向我借钱3.5万元,现在到了还款期限,我多次催要,他总是推托拒不还款。我打算起诉,但我找不到借条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认为: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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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 10号),债权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法院可向上级法院申请集中管辖。 2.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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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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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
在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性中,我们已经指出,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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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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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8个典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现象非常普遍,因此而引发的纠纷数量激增。借条,大概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之一,但是借条怎么打、什么样的借条隐含法律风险、如何避免在民间借贷中因为借条形式内容的不当而造成损失,却很少有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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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多次电话向其催要资金,都没有答复,最近电话不接,现在咨询如何处理? 深度解析: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试作以下分析,以期就“民间借贷”问题有一个概括性的展示,给想了解这方面规定的朋友以提示。 一是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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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