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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种类

债的种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债的种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连带债务、民间借贷、个人债务、企业债务、不当得利、金融债务、高利贷、工程拖欠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多次电话向其催要资金,都没有答复,最近电话不接,现在咨询如何处理? 深度解析: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试作以下分析,以期就“民间借贷”问题有一个概括性的展示,给想了解这方面规定的朋友以提示。 一是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咨询律师: 胡骅
买卖合同实际履行后,债务人在货款欠条附注“全体股东签字后才能生效”,因“全体股东”之外延和内涵均不明确,该“条件”既不决定买卖合同的效力,也有悖公平原则,并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据此抗辩债权人。 【案情】 被告刘辅源曾经与他人合作,承建江西省瑞金市检察院部分工程项目。2007年至2009年5月,朱水娇(原告谢娟之母
咨询律师: 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
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 2、录音证明催款,出借人提供的具有催款内容的录音可作为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 3、暂住证明与管辖,可根据债务人暂住证明上的暂住地址确定其经常居住地,从而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 4、合同履行地与管辖,纠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的,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5、测谎的效力,主债权数额存在争议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那么,哪些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
咨询律师: 胡骅
律师在办理民事纠纷案件及接待咨询过程中,常接受到“对方下落不明,怎么办”,“对方是老赖,不怕报警,不搭理法院,怎么办”等咨询内容。借款人下落不明如何应对?律咖小编为大家支招。 池某因周转不灵向张某借款3万元,由其好友袁某担保,并写有书面合同,后来池某经营不善,全家出走下落不明。两年后债务到期,张向袁索债,袁以自己承担一般保证为由拒绝还钱。张将袁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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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 拖欠工资起诉书范文
经常发生农民工追讨工资无果,农民工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律咖小编为您整理 拖欠工资起诉书的范文格式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拖欠工资起诉书范文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间借贷操作简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但同时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也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为了避免借贷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的经济利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贷要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个人小额短期贷款是指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30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借款人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咨询律师: 胡骅
的专业性法规,建议借贷主体在设立城市房地产抵押时,依照本法设立,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为使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更高,往往要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借贷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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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该问题在最高院通知第六条中再次作出了相同规定。根据该等规定,民间借贷活动中无论约定的利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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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般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以及生意合作伙伴之间,因为是熟人,所以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尽管合同法中已有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还是不免常常会发生一些纠纷,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彭桂强律师提供几种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民间借贷] 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又如何保护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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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江苏省民间借贷规定
2013年6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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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3个误区
案例一:赵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因赵某未及时还款,林某将其诉至法院。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借款是事实,但钱是杜某拿去用了,林某也是知道的,应该找杜某要钱。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借款的确是杜某所用,因出借人林某不信任杜某,才要求赵某出具借条。 评析: 从民间借贷实践来看,借条是借款人收到借款时向出借人出具的凭证,其反映了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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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离奇失踪的汽车
交给了这位中年男子。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债务人吴某再也没有出现,这位中年男子也因一直联系不到债务人吴某便去忙其他事情。昨天晚上这位中年男子突然发现停放在自己场子里的被扣轿车竟然不翼而飞了,而车钥匙仍在他手中。于是这名中年男子忐忑不安,不知道是否能去报警,本来私自扣押别人的轿车就自知理亏,现在轿车又离奇失踪,他更加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想问问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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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怎么办? 俗话说:不要轻易向朋友借贷,因为容易到手的借贷会养成你的懈怠;也不要轻易借钱给朋友,轻易借钱给朋友不仅可能失去这些财务,有时也会失去这些朋友。因为一般把钱借给朋友是不好意思问朋友要回来的,只能等朋友主动还或朋友一直不还。 那么对于已经将钱借出去而对方到期不还钱的
咨询律师: 胡骅
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差别无非是两方面的差别: 1.目的不同 集资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永久占有投资者的资金;民间借贷是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资金的短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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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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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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