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管理]
行政违法的主观构造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一般是指违法的个体或群体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在主观方面缺少过错的行为不能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则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人们一般认为,行政违法的构成必须要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总的来说,这一观点并无不妥。但是,在对行政违法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时,我们又要采取不同于犯罪构成分析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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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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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的事数形态及法律适用
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事”。 三、“事数形态”的种类及法律适用 借鉴刑法关于犯罪行为的分类,如继续犯、连续犯、牵连犯、竞合犯,……,笔者将行政违法行为分类如下: 1、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叫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继续行为”,其他雷同),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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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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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继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也叫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继续行为”,其他雷同),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广告法》第37条:“虚假宣传”是继续违法的典型形态。这一违法行为从行为人准备广告发布开始,一直到误导消费者为止,其具有时间上不间断性和侵害客体的同一性特点。该行为似乎可以以时间为标准分段构成符合同一构成要件的数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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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连续违法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形。从广义上说,连续违法包括以某种行政违法为常业或习性的违法。比如长期出售伪劣商品作为谋生手段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就是典型的常业违法。单独看,此类行为人的每一次出售伪劣商品行为均可构成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但因其进行的是同种类违法,所以法律上仍规定为一事,而不是以同类多事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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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竞合、交互竞合二类。 a、局部竞合是指一事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事概念外延的一部分,违法行为正好符合从属部分的情形。在局部竞合中,外延小的一事被包容在外延大的一事中,法律作这种规定意在使外延小的一事的客体受特别的保护。对局部竞合的违法行为,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自然,适用普通法的行政主体先查处的,该行政主体有将案件移送适用特别法行政主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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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牵连违法是指相对人以实施某一违法为目的,但其手段或结果又构成其他违法形式的情形。例如,冒用他人名义销售伪劣商品,该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构成售假违法,售假的方式构成假冒违法。这两种违法是牵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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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聚合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出于同一目的,同时聚集于同一载体之上的现象。例如,在商品的标签上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又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甚至还伪造质量标志、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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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实施多个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同一法条的情形。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选择性的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是:(1)多个相关违法行为规定在同一法条中;(2)一个选择性法条包含并可以分解为多个独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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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不止一次地发生,而是两次甚至屡次发生。对于多次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性质相同的,作为同一种违法行为,累计处理; (2)性质不同的,分别定性,“数事并罚”(此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相一致)。 在此需要注意,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如何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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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应进行刑事制裁
方面,一是缺乏制裁行政活动中违背诚信行为的刑法规范,二是缺乏专门保障行政法规范统一正确实施的刑法规范。 不诚信行政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危害 诚信不仅是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而且是行政活动的行为准则。在市场经济社会,经营者做生意要讲诚信,行政机关也要受诚信原则约束。行政机关遵守诚信,不仅有利于保护个体利益,而且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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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对象:直接责任人员;聘用单位 执行标准:责令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违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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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的28种行政违法行为解读
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一、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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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应该具备什么要件?就税务违法行为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精神,一般只要具备了偷税、逃避追缴税款、抗税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税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客观要件,就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纳税人或税务管理的特定对象,同时应当是具备行政责任能力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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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法与实体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效果问题
案例反映出,随着行政程序法制的整备,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行政诉讼中,法院在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情况下,是应该当即以此为由判决撤销该行为,还是应该接着进入实体审查? 二、中国的问题状况 1、实定法 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的实定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相关规定的综合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推断出我国立法者的态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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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罚时未出示执法证 法院判定程序不违法
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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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超过期间的非凡情形
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诉讼的提起还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当事人选择补救手段是一般原则,行政复议前置是例外,需要法律、法规的非凡规定。同时,司法最终解决是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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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程序违法 还是程序瑕疵
机构,专门负责该乡范围内的土地登记、管理和纠纷,受该乡政府和县农业局的双重领导。 分 歧 对于乡政府和乡农业服务中心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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