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
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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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交警处罚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处罚单上同时注明2009年7月24日告知内容如下:驾驶证审检逾期。王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陈警官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给王某。王某于2009年7月27日缴纳了二百元的罚款,补换了驾驶证,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民警执法时未出示执法证件,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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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判决]
大学生替考被学校开除因程序违法被法院判决撤销
2008年6月,赵兰因替同学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被所在学校开除学籍。赵兰认为学校对其开除学籍处分过重,于2008年12月中旬将其母校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人民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撤销学校对其处分决定,责令学校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为赵兰恢复学籍的判决。 2008年6月21日,许昌某高校大学生小青找到同学赵兰,要求其顶替自己参加全国四级英语考试,碍于情面,赵兰答应替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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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判决]
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的认定
海事管理机构的罚款针对的是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存在的超载违法事实,而不可能是罚款后的未知事实;而被申请人的罚款针对的则是申请人被处以罚款处罚之后不改正违法现象仍然超载违法航行,是一个新的违法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对该船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并未违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此案最终以申请人撤回申请而结案。 问题与分析 什么是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到底如何认定同一个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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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判决]
公安局行政违法被判赔12万余元
今年5月,房县法院依法宣告周兴兵死亡。周家以谷城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索赔60万余元。今年7月29日,此案在房县法院开庭审理。 房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谷城县公安局是否向周兴兵送达或告知解除收容审查决定,该局未能向法庭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故应认定该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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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判决]
主观方面是商标侵权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吗?
是不合理的,是典型的客观归罪。超市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因超市不存在过错及过失,其行为只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归责因素,而不是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因素。过错原则是侵权的一般归责原则,《民法通则》中还有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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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判决]
仅是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已构成刑事犯罪?
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人陈方及其辩护律师称:本案中认定的207吨非典盐是为天峰榨菜厂代购的,自己也没有获利,不是营利为目的,故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陈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应采信。首先,经查证,所谓的“涪陵区酒店乡天峰榨菜厂”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系被告人陈方编造而来,并不真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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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判决]
叶某不服江西省弋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恢复土地原状(自行拆除)。原告不服,向弋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弋阳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弋阳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弋阳县国土弋阳县国土局对原告叶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理分析】分析该案件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行政处罚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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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判决]
杨广雨诉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关键字】行政赔偿行政行为违法国家赔偿证据证明 【案情简介】 原告:杨广雨 被告:蚌埠市龙子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 第三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宏业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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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判决]
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未及时答复无需赔偿
【关键字】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秀荣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卫生局 原告张秀荣于2005年4月向被告佛山市卫生局投诉,要求查处佛山市人民政府机关门诊部超范围经营、该门诊部医生朱健雄开出假病历、假治疗单等问题,被告分别作了佛卫函2005(89)号《关于投诉市机关门诊部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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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2006年4月5日,张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因邻里琐事争执殴斗,并互将对方打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对张某和李某分别作出拘留10天和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李某对处罚没有异议,并按时交纳了罚款。张某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被上一级公安机关驳回。张某不服,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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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判决]
乡镇府能否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批准用地行为
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即本案乡政府在批准用地时享有审批权,而在注销时不再享有审批权,审批权属县级人民政府,故撤销权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因此,本案中乡政府无权撤销其违法作出的批准用地行为,即无权注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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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受理]
宁波鄞州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
第四条规定,他请求法院依法受理这一未经投诉、直接状告主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案件。据悉,11月4日,鄞州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业内人士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即使行政相对人未提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也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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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陈某诉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
第30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就该处罚决定又向本院起诉,被告于2008年6月6日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自行撤销祁公(禁)决字(2008)第309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随之撤诉。与此同时,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就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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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判决]
某业主诉房管局以同一事实重颁房产证行政诉讼案
「评 析」这是一起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市房管局为业主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焦点是,在法院于2000年12月第一次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后,该房管局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颁发一个与原房产证完全一样的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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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冉勇诉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关键字】行政处罚 治安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罚款 一事不再罚 【案情简介】 原告:冉勇 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下称酉阳县公安局) 2008年7月2日上午7时许,原告冉勇与其妻李琼到冉桂英家收取尚欠多年的水泥款,由于冉桂英家无钱偿还,李琼与冉桂英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李琼便去抱冉桂英家的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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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洪季珍等诉宜宾市公安局违法对其收容审查案
千元保释金后,当日即分别发出《收容审查解除通知书》,解除对二原告的收容审查。 洪季珍、周文元被释放后,对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1991年11月4日向新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宜宾市公安局从1991年2月4日至3月26日对其收容审查,时间长达51天,延长的21天又未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0元,退还8千元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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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处罚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
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利害关系,谭龙定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答辩人的(惠)卫(食)罚字(2002)年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惠州艺园中学认为:一、被告作出的惠卫食罚字(2002)第(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确、合法。二、原告直接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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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刘群与县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
【案由】国家赔偿 【关键字】 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 程序违法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公安局 怀远县公安局扣押原告皖c-51646号黑色尼桑2.0轿车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蚌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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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水利局在未审查采砂范围内是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即向申请人颁发采
政府批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确认2001年10月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结案。在此期间,2002年1月1日,被告丽水市水利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经过对采砂范围、作业方式和当事人的开采能力进行审查后,颁发了浙(丽)河采(2002)第003号浙江省河道采砂许可证,核准第三人在前村河段(即本案涉及圩地范围)采砂,有效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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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机关借助市民力量取证,证据是否有效——“广州市民被拍违章
2004年底,引人注目的广州某市民不服交通违章被拍照受罚而状告公安机关一案,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原告赖先生于2004年3月5日收到一份交管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知因2003年底的一次违章而被罚款100元,处罚证据乃是另一市民孔某根据该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布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所拍到的赖某违章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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