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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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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定要件。原告某公司未在起诉状中加盖公司公章,仅有股东贾某签名。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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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原告要使起诉被司法机关接受,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条件意味着:首先原告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不是行使国家职权的行政主体;其次原告是认为自己权益而非他人权益被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再次侵害原告权益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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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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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1日上午9时全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清镇环保法庭开审。案件起因源于百花湖区域内一幢名为“百花城堡”的烂尾楼,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该烂尾楼对饮用水源及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故将对方诉至环保法庭。但该案开庭审理不到一个小时,原告即表示愿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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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第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开创性的破冰意义,那么,此宗案例无论是在公益诉讼的司法探索,还是在强化环境执法手段方面,都有着更深刻的实践意义。 如在环保局已经对污染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后,企业是否能因此而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检察院和环保局中谁是更合适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环保部门在此类诉讼中又该承担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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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在立法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己势在必行,而首当其冲的就是要解决原告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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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案在清镇市法院开庭,被告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当庭表示他们已于8月28日作出了撤回有潜在污染环境危险的百花湖风景区冷饮厅加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当庭提出撤诉,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就此尘埃落定。 百花湖风景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西北,是1960年修建百花水电站形成的人工湖,是贵州省省级风景名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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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调查、审计,如经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检查、调查、审计,认定检举、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可要求其追究违法机关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三,以纳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当使用国家资金的行为违法。 2、 纳税人认为国家机关违规使用政府资金时,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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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权缺位,而交通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弥补这一不足的有益探索,笔者就交通公益诉讼的理念和制度做些设想与构建,也算是对兰州老人砸车这一无奈之举做些制度性回应。 一、公权缺位:兰州“砸车”事件折射出的内在起因 无论何时,公共权力都是维系社会安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力量,也是最容易侵犯公民私权的因素,但人们往往关注公权滥用导致的侵权,而对公权不作为或少作为导致的侵权则很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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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案例”编入民诉法教科书:一处国家划拨给工商所的24间房产,却被工商所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个人,如何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最终,检察院大胆采用直接起诉的方式,以检察院为原告,工商局为被告,通过法院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起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被编入民诉法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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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正面临着现实需要与法律制度欠缺的矛盾,不少学者们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和制度建构上设想。笔者认为,确认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应当是打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门的钥匙。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认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公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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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通常没有传统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的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屡屡被驳回,因此,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必须首先解决原告资格这一核心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通过对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关理论和实践考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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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推动行政权法制化有重要意义。构建原告资格及制定相应的制度,赋予公民、社会团体、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公共利益;原告资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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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英国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国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 按照英国法律规定,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且也可以依职权,为公共利益而主动请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在实践中,检察总长却是只应请求人的请求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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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美国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并不将该类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相区别。也即,在美国所谓“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普通诉讼一样受相同的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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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法国行政公益诉讼详解
法国的行政诉讼可分为完全管辖之诉、越权之诉、解释之诉和处罚之诉,其中越权之诉是法国最重要也是最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性质上属于客观诉讼 .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 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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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德国行政公益诉讼
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并由其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点。德国十分注意在行政诉讼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为德国学者认为,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不能用同一标准进行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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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日本行政公益诉讼
民众诉讼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可以认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形态。(注:参见(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0、432页。)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所谓民众诉讼是指国民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自己在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其他资格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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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与传统诉讼具有质的差别的新型诉讼制度,它在我国的确立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且该制度创设本身即包括原告资格范围、被诉对象范围、举证责任、诉讼时效、诉讼费用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和整体架构。要作全面的设想非本文力所能及,这里只就其中的几个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1)起诉资格的拓宽和诉讼请求范围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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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需要通过行政诉讼保护的情形和种类很多,大致包括国家公共利益,公众或群体公共利益,公平竞争的公共秩序等。(注:于安:《行政诉讼的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5期。)说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巨大的针对性,最直接的原因即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其中尤以下列五种情况为典型: 其一,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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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2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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