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
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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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或取决于某个有权强制执行它的决定的群体的武断命令。”(注:(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概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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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受理]
行政公益诉讼“公益”内涵
问: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是什么? 答:从行政公益诉讼操作角度出发,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公益”: 第一,它必须是多数人,并且一般应以过半数这种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多数人的确定标准。当然,确定是否过半数还有一个地域范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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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行政诉讼受理]
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诸如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然内涵则大致相当。该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概念界定也较清晰。 日本在其《行政案件诉讼法》第5条中将行政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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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行政诉讼受理]
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考察
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生成的历史,可发现“行政上的原告资格概念与司法上的原告资格概念都不是静止不变的”,(注:王名扬:《法、美、英、日行政法简明教程》,山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公益诉讼正是原告资格不断放宽、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管道越发畅通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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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依据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 从目前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执法、司法的实践看,很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首先,行诉法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诉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保护是行政法乃至一切部门法的终极宗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侵害和威胁就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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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纳税人能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进行检查、调查、审计,如经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检查、调查、审计,认定检举、举报的违法事实成立,可要求其追究违法机关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三,以纳税人的身份(非一般公民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当使用国家资金的行为违法。 2、 纳税人认为国家机关违规使用政府资金时,是否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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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地悲剧”是经济学界熟知的一个现象,也是一个广泛存在的现实。在外国,有人做过一个有趣的实验,取一块草地,草地被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但在中间留下了一块作为公共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结果,社会学者们发现,一年下来,被划分给个人的草地被有计划和节制地使用,而作为公共用地的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试验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因此,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是最易受到侵害的。 诉讼法理论认为,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正如如果另一个牧羊人的羊群吃了你的草地,你可以要求他赔偿一样,但是,公共的草地从理论上而言属于所有的牧羊人,如果它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由谁来提起诉讼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我们国家的法律正面临着如是问题。 公益诉讼是解决“公地悲剧”的一种诉讼手段,它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1公益诉讼内涵的界定 在国外有“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这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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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公益诉讼的特点
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是保护公共利益或者恢复、补偿受到减损的公共利益,或者是虽然没有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减损的事实,但是有一定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需要诉讼保护的,都可以提起诉讼,这是诉权存在的基础。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如果确有进行公益诉讼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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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公益诉讼的类型
对于公益诉讼,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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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受理]
公益诉讼程序的原告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与案件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对争议权利有管领、保护之责的人才能起诉。这种规定无疑阻碍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途径,在法律层面上剥夺了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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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卫生院,B门诊,谁是行政违法主体?
■案情回放:2003年10月29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a县某卫生院所设的b门诊部检查时发现,b门诊部从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手中违法购进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50支。经查,b门诊部系个人出资,挂靠于a县某卫生院,独立核算,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卫生院名义对外经营。在进行处罚时,当地药监部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b门诊部是本案的行政违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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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月球村商标案 一中院确认行政违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其作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中,将月球村首席执行官李会民(曾用名李捷)申请注册的避孕套商标名称混淆,李会民遂以商标局擅自更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由,将商标局告上法庭。12月22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商标局所作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违法。 今年42岁的李会民担任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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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状告某区运管处行政违法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五桥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何xx、陈xx、刘x三人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韩德禄,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动,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下列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xx区运管处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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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起诉某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苍振明,男,35岁,汉族,北京市海淀区蔬菜企业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外太平庄3号楼2门9号。 委托代理人陈余国,男,31岁,汉族,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北里雅园2号楼19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东升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杨永安,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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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处罚矿产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2007年10月开始,卢x、卢x忠、张x、卢x良等人在隆安县丁当镇联合村四方岭四方水库附近组织人员,使用多台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煤炭,毁坏大量耕地,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2007年10月,隆安县国土局通过动态巡查发现他们的非法采煤行为之后,立即到现场进行制止,并多次送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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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行政行为违法经典案例分析
[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行政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5年03月01日 [裁判字号]:(2004)行终字第6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口市益民燃气有限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马义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卫平,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口市人民政府。住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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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一起值得深思的工商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案
的状态,遵守法定程序目的后,可以立即返还扣押,查封的物品或解除拘禁,恢复其人身自由。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第十四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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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从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看行政程序违法是否行政行为均以撤销
湖州市练市某化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硝酸钾、硝酸钠的生产和亚硝酸钠的销售等经营活动。2006年5月29日,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浔分局(以下简称“南浔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自签收之日起三日内,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当天收到听证告知书并予以签收。由于办案人员的疏忽,在三日听证期限的最后一天,即2006年6月1日,“南浔分局”就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致使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期限不足,相差一天。2006年8月27日,当事人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工商部门在当事人没有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时,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构成了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应予以撤销。但是,法院最终认定“南浔分局” 作出的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规定,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这是判决书上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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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
税务局处罚程序违法 法院判败诉
并加盖了各自公章。 7月27日,该企业缴清了税款,县国税局于29日解除了保全措施,该月30日a企业向该县法院提起了税务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a企业请求县法院撤销县国税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县国税局超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致使该企业无法正常营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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