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行政监督法 >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交通行政复议程序
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省交通厅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6、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厅法定代表人审查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受理内容
行政复议的受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是五个工作日。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复议程序] 哪些事项必须走行政复议程序
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复议程序]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
卫生行政复议的性质与效力如何? 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而采取的具有一定司法性质的行政行为。具体地说,卫生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被复议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咨询律师: 刘波
申请复议的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拆迁许可行为时本应明确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如果没有告知导致相对人超过60日申请复议的,涉迁相对人应当视为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法院应予受理。在目前的复议实践中,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出现了“同样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其实,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意见和操作,源于对《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理解的不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很多会议纪要还具有指导工作的作用。它要传达会议情况、会议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和相关部门以此为依据展开工作,落实会议的议定事项。    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对于会议纪要的性质大家争议较大。有的同志认为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受案范围,也有的同志认为会议纪要是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不能复议和诉讼。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处罚相关常识
行政处罚相关常识 什么是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广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服务原则、监督原则。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给予的特定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咨询律师: 刘波
在不少制度的设定方面相互不能衔接,存在着相互脱节的现象。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执行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更趋完善,但也使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脱节现象愈为明显。
咨询律师: 刘波
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采取的救济措施,理论上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告知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复议程序] 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受理期限的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对外都具有相同的拘束力。再者,假若法院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而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又是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的,就会出现行政判决与民事判决效力的冲突,有损司法权威。但对原告的诉讼权利如何救济?则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进行审查,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即可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进入再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1995年12月21日被终审判决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经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平潭县公安局于1995年11月1日决定立案审议。同年11月间,赔偿义务机关多次口头告知赔偿请求人林金妹关于赔偿的金额及计算标准。赔偿请求人陈为民、林金妹对此不服,于1995年12月14日向复议机关福州市公安局递交了《关于不服平潭县公安局对被害人陈绍任赔偿问题的申请复议报告》。
咨询律师: 刘波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规定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规定 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咨询律师: 刘波
而是罪犯依监狱法规定参加劳动时致伤,由监狱依监狱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补偿的行为(该条内容为:“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而监狱依法进行补偿的行为属行政行为,且未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规定,出现了几种理解和认识。对此,笔者就“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同理解发表粗浅之见。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但两者又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判,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前置的利弊
行政案件复议前置的利弊分析 (一)行政案件复议前置存在的合理性 我国法律为何规定某些行政案件(土地、税务、商标、专利等专业性强和数量大的案件)以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呢?笔者认为,它之所以如此规定有其以下几方面的合理性: 1、复议途径具有快捷的特点。下面我们以土地确权行政案件说明之。
咨询律师: 刘波
为什么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规定了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的原则。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行政复议主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