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
证据与证据材料
证据是指经司法机关审查判断用来定案的事实材料,而证据材料是指一切可能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它们都是调查收集的客体。这两个概念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应当注意其区别和联系。 从我国证据法的理论与实践来看,证据和证据材料是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法律概念。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是否被调查收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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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
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律师等享有收集证据权利的主体,通过侦查或调查,依法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有特定内容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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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侦查权,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这是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是证据收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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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电子数据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化的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是对案件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独立的证据。从证据形式上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合同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将电子数据证据单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人们通常将其归到视听资料这种新型证据中。一般而言,电子数据证据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特殊的物质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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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证人经济补偿权
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是证人权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证人无论是接受司法机关到场作证陈述案情的要求或是出庭作证,都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一定的精神、时间、金钱,并影响到工作与生活,因此,应对证人作证作出一定程度的补偿。 在理论界,对于给予证人以一定经济补偿并没有太大的异议。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如何有效地实现这种补偿而又不至于造成对国家的重大损害或制度设置上的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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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人公共利益豁免
证人公共利益豁免是指如果证人作证时有关信息的公开对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损害将超过裁判的价值时,则不得强迫证人公开有关信息。 换言之,如果有关信息的公开将损害公共利益,则必须排除或者撤回该证据,使其不得在诉讼中使用。同证人特权一样,证人的公共利益豁免规则仍然是一个价值选择规则,所要解决的是不同质与量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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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弱势证人
所谓弱势证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因生理和精神上的疾病而在作证能力方面受到削弱的人,以及受到恐吓的证人。由于弱势证人这种精神能力、作证能力的弱势,必然要求对其采取适当睁关护措施,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其如实作证,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地提高其作证的质量,为查明案件事实创造条件。 对弱势证人所采取的关护措施,在学理上主要有如下几种: 1.屏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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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传10目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传闻证据,不得将传闻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 传闻证据规则亦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传闻{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是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伴随的。在证据制度史中,传闻证据被舍弃是源于传闻证据本身的先天性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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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意见证据
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的适用主要是通过意见证据规则来规范。意见证据规则主要内容是:证人只能就其凭知觉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但是意见证据可分别由普通证人提供和专家证人(技术鉴定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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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哪些人不宜作为证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正确表达意思就是能够把事件正确地如实的反映出来。精神病人及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作时不能作为证人。至于未成年人能否作证,一方面要看未成年人智力发育程度(主要是指能感知外界事物程度),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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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哪些证据当事人无需举证?
在打官司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查找相关的法律,看是否具备免除责任的情形,这样就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真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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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证人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对于证据的出示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的顺序是: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2、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3、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 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长也可以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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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何种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我国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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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法律对证人资格的要求?
法律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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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证据规定中明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定对“非法”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必须是明确地侵犯了他人的某种权益,或者违背了法律上明令禁止的规定。电视暗访、私自录音并不一定就是非法证据,只有侵犯了隐私权、侵犯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才成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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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当事人如何提出新证据?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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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如何进行交换证据?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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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什么是庭前证据交换?
法院改革中,不少法院都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的时间在开庭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此外,还规定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的陈述,视为当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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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在诉讼中证据一定要提供原件吗?
在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必须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只是原件的证明力更强一些。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相对。前者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或转述的证据,是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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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