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
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有哪些
网友提问:我跟着一个老板做装修,活干完了,老板不给工钱。我已经到法院起诉,但现在法院让我提交证据,可我也没什么证据。我听说可以申请法院替我去找证据。 请问,有哪些证据可以让法院的人去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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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当事人对哪些证据无须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2、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真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3、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4、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事实;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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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伪造证据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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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抗辩证据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
性质不同:抗辩证据属于本证。 2、针对对象不同:抗辩证据总是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而反证既可以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也可以是针对相对方的要件事实。 3、作用不同:抗辩的作用在于使法官形成对抗辩方所主张的事实的心证;反证的作用则在于动摇法官依据本证已经形成的心证。 4、证明方法不同:抗辩证据虽然承认相对方的要件事实成立,但通过证明另外的要件事实成立而达到对立的效果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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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
短信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是短信的证明力不是很强,一般用来作为佐证。短信作证据的前提需要发短信的那个号码是实名登记的号码,而且需要证明这条短信的确是当事人自己发的。 在实践中要证明发短信的人是不是手机主人有很大的难度,所以短信的真实性并不强,一般不作为单独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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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亲权诉讼中证据规则有哪些?
根据后法优先的原则,对亲子关系的证 明,人民法院仍应根据证据规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 关于当事人自认的证明力。 自认是指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明确承认从而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规则。亲子关系属身份关系,《证据规定》明确规定:自 认不适用于身份关系。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除当事人自认外,还应有基本的事实作为鉴别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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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什么是刑事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和运用?
一般证据:应开列清单、附卷保存、同案移送; c.痕迹:采用不同的方法保全。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 1.审查内容: a.对每个证据逐一审查核实; b.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 2.审查步骤: a.单独【按时间、主次顺序】审查; b.纵向、横向对比审查; c.综合审查。 3.审查方法: ①鉴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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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庭审笔录的证明作用
庭审笔录是书记员个人记录的结果,受个人视听,书写,理解分析,概括综合等能力的限制,具有主观性,难免有遗漏和差错,因此《民诉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查阅权,补正权,并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签字确认。 原告所提供的庭审笔录对所谓另案当事人有证明作用,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也仅仅限于另案中的原告甲,被告丙,丁三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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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证据收集]
伪造证据有何后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1.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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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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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和证人的区别
鉴定人和证人有以下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资格要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件正如前所述,只要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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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人保护的程序
证人申请及责任机关依职权主动采取保护,是进入证人保护的第一道程序。证人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因为在某些时候由于情况危急,要求证人提供书面申请是不合实际的。所以证人的口头申请保护同样可以启动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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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既是对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体现,又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保护:行政诉讼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如果未经行政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质辩,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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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人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而不是能事后补作; 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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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的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持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现场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者对相对人的行为现场所做的笔录。 在诉讼过程中,现场笔录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由被告提供给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把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并举,规定为一类证据形式。但事实上,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1)二者的制作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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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据种类与证据分类
证据种类是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在法律上对证据所进行的分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七种证据,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而证据分类是对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法定证据种类,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在理论上将其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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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或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又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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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证据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司法人员鉴别、分析现有证据和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结论的专门活动。审查判断证据由司法人员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包括律师可以对已知的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但是这种判断没有法律效果和约束力,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构成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 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思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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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的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它有关司法机关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而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去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情况,并采用科学技术手段或笔录、绘图、摄影等方法加以提取、固定和妥善保存的活动。 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 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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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
所谓证据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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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证据收集]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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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