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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我国,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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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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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当事人如何进行证据交换?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据收集] 开庭笔录
开庭笔录是在仲裁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记录人员对整个开庭审理情况所作的记载。开庭笔录是仲裁程序中重要的法律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48条的规定,仲裁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仲裁庭不予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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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需提供下列证据: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 案后出具的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事实婚证明。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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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利用鉴定、侦查试验等各种手段进行调查取证。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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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有的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是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好像是张三,实际上凶手是像张三的另一个人;还有的证人出于种种原因,故意歪曲事实,作虚假的陈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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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专门性问题如何作证?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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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郎建勇 近年来,随着录像机的应用与普及,人们利用录像机拍摄录像的情形,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由于它还可以把声音和图象联系在一起,实现了二者同步,其证明力实现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功能,被人们誉为“会说话的证据”。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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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吗?   最近,某当事人接到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要求出庭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证,想问作为证人,能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吗?   证人出庭作证,是向法院如实陈述自己所见到或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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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能旁听案件的审理吗? 最近,某当事人接到法院的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要求出庭为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证,想问作为证人,能旁听这起案件的审理吗? 证人出庭作证 ,是向法院如实陈述自己所见到或听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不是对案件进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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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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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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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第三者”的那些证据是关键? 现有的离婚案件,近一半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朋友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间接证据不认定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以下五类关键证据法院是会取信的。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二是嫖娼事件被查处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四是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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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在起诉之前,一般应当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一方有暴力行为、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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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谈话录音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证据? 问题:我同我爱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他留校任教,我去了南方一家外资企业。1998年5月我们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工作,几次协商一方调动无果,他说他很快有升迁的可能,去年5月我到法院起诉,坚决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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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在外省市且所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住所也非在上海的,应当在开庭审理五日前将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到对方当事人和审理案件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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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1、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2、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3、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4、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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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规则上加以明确。计算机数据是否证据就当然是首当其冲的焦点。国际上相关立法均不约而同的确立规则认可计算机数据为证据。例如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证据的任何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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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
网友:配偶的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乐音果律师: 一切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合法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是这些材料的证明力需要通过法庭确认。   手机短信具有不可修改性和闪存封闭性的特点,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能反应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所以当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电子签名法也明确了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手机短信作为一种电子签名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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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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