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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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方式
《法院执行解释》第七十二条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四十二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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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取保候审]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本人拟就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进一步促进我国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文明有所裨益。 一、当前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1、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中关于“社会危险性”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差,给予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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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扩大适用范围,不适当适用取保候审,或者将取保候审作为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一张关系牌等等,严重损害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笔者结合长期办案实践,试对当前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些归纳和分析,谈一点粗浅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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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取保候审]
“平邑模式”试水取保候审改革
从6月1日起,新律师法开始实施。在这个宏大的背景下,这项改革中的律师参与尤受大家关注。 王恪律师坦言,他2003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很少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即便申请,也是私下找熟人打听。“没办法,如果按正常途径去找办案人员,经常是不了了之。即便他们不同意取保,一般也不说明理由。改革之后,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申请取保候审了。” 他的说法得到谢彦新的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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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条件及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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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逮捕率偏高 取保候审成“鸡肋”
实证研究表明,取保候审前“社会危险性”风险评估机制的缺位,办理取保候审内部审批程序的繁琐,取保候审方式的单一,对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制裁缺乏可操作性,被害人和其他群众对取保候审的程序属性不理解,流动人口犯罪比例高,办案机关内部考核制度以逮捕率作为重要指标,以及基层办案机关“人少案多”的工作压力,对取保候审的认识偏差等,都是造成取保候审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疲软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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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取保候审]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存在着从设计理念到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会有高的适用率。因此只有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上述问题才能迎刃而解。故有必要对我国刑诉法中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完善之。 一、缺陷的分析及完善 (一)定性的错误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公安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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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制度亟待完善
一切疑问都指向一个法律名词“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底是否等同于放人?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使得当事人与警方对此有着如此迥异的认识? 治保主任退出担保 “那天我在保证书上签字时,并不知道当保证人是怎么回事,现在(我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了,我退保算了。” “那天我在保证书上签字时,并不知道当保证人是怎么回事,现在(我担保的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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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制度易滋生腐败
他本以为,打人者至少会被拘留一段时间,但没想到,在他返回天津的第二天,就得知闫发信以患心脏病为由被取保候审了。 “取保候审是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人性化手段,本来是值得提倡的,但目前取保候审的程序往往不够透明,公安的权力空间太大,缺乏监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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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英国保释制度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借鉴
定:"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这些解释使司法机关可以随意收取保证金,并且由于未对保证金数额的上限做出规定,使得实践中保证金收取数额失控,某些司法机关甚至以过高的保释金要求变相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以达到羁押之目的。 (三)缺乏司法审查程序,取保候审决定行政化 综观我国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显现出职权主义、行政裁决的显著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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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取保候审]
谈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应用
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而使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尚有一些具体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并应采取措施加一解决。 一、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但在适用中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影响了刑事 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使这一强制措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扰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从而也 暴露了立法和司法中的种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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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实体化
的背后,存在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取保候审的实体化,这是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所要提出和论证的假设。 围绕着这一假设,本文将首先描述取保候审功能的两次异化:第一次是立法中的异化,与学界对取保候审功能的理论假设相比,我国立法中取保候审的功能已经发生了异化;第二次是司法实践中的异化,与立法规定相比,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取保候审功能再一次发生了异化,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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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制度应当完善
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3、适用刑诉法第51条第1款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高检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高法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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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不当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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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逮捕]
析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受人力、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侦查监督部门将有限的力量投入到审查批捕的职能上,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无法深入细致开展;三是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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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论变更捕后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之归属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本任务。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批准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独享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是法律惟一赋予检察机关所有的。 那么,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应由谁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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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羁押]
变更强制措施后原措施无须另行解除
同时又适用监视居住、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当司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时,前一种强制措施从理论上说无须解除,自后一种强制措施决定之时便应当自动失效。该《规定》引入不必要的解除程序,显然是冗余的。 二、个别特殊规定,缺乏统一性。综观相关司法解释,除了取保候审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需要办理解除手续以外,其余强制措施的变更均无解除原强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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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谈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的完善
逮捕措施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从法律对审查逮捕所做的严密规定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批捕结果,只有这样,才能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确保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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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
究竟谁有强制措施变更权
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的相关规定,既然公安机关已将提请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那么当然由检察院依法对刑拘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去行使变更权。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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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应经原批准机关审查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对任何公民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这说明法律对逮捕审批程序的规定是高“规格”的,不同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对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事前经原批捕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才能与逮捕的性质和其审批程序的高“规格”相匹配,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逮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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