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措施
强制措施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强制措施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扭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羁押]
刑事强制措施的失范现象及控制
过程中产生了没有立案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随意适用拘传、滥用拘留和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不当等不规范现象即失范现象,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刑事强制措施失范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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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与公民权利保障
集案件承办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到场,由案件承办人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及其聘请的律师可以对此进行反驳。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权,即应明确规定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当时,有申请变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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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羁押]
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法定机关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接受审保全证据以及刑罚的顺利适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他们所采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文章论述了强制措施的性质和效用,介绍了国际上关于强制措施风险防范的有效制度,提出了在我国强制措施的使用中引进司法审查原则和建立现代保释制度的理论和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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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刑事强制措施的诉讼地位
“程序的及时终结性”。英国有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及时形成裁判结果,不应过于拖延。否则,就会带来一些消极后果,如犯罪证据的流失;侵犯被追诉者及其家属的人权(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伤害);甚至产生不公正的裁判结果和冤假错案。刑事诉讼中关于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规定以及严禁超期羁押的精神无疑会对及时产生裁判结果起到积极作用。 2、“程序的对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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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五种强制措施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保护人权这一价值越来越为现代刑事诉讼法所重视,作为刑事诉讼法体系中的一个分体系,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也必须体现这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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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羁押]
我国强制措施的性质及其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过程中的权力滥用, 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 已成为各国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强制措施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 事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然而, 一直以来, 在我国的传统教科书中, 都未能对强制措施的性质予以正确地定位。致使人们普遍认为强制措施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犯罪的工具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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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法定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考察刑事强制措施运作状态,纵观世界各法治国家的刑事立法及其司法实践,毋庸置疑,中国刑事强制措施从性质定义、适用原则、制度体系,到程序设计和实际运作,或功能错位而权利保障不力,或程序粗陋而权力制约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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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羁押]
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
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具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制裁。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强制措施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保障措施;而行政处罚是实体上的行政制裁。 2.适用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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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一)在权力结构的配置上,体现出立法授权的平级性。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及执行逮捕的权力,检察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自行决定逮捕及批准逮捕的权力,审判机关享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决定逮捕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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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羁押]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改进与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实践表明,这五种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现有强制措施的预防性和实用性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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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强制措施在自侦案件中的灵活运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侦查中可以运用的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这是检察机关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如何正确、灵活地适用强制措施,以保证案件准确、及时 地侦破,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地完成诉讼活动,是一个十分现实而重要的问题。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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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羁押]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之不足及修改建议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或者继续进行犯罪或其他破坏活动,以及为了保全证据和保证刑罚的执行,在刑事诉讼进行中,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和手段。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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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羁押]
中日刑事强制措施比较
一种强制到案的方法,可以作为收集口供和其他证据的侦查手段,但却不必然产生羁押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果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关押,必须经法院批准变更为羁押措施后方能实施。而反观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不但种类多、标准不一,而且也缺乏相应的监督。这导致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和超期羁押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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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取保候审]
慎用强制措施之争是大有深意的普法教育
都可以“享受”慎用强制措施的超国民待遇,那普通公民不就沦为法律意义上的“贱民”了吗?面对此种诘问,有关部门确实很难作出适当的回答。 最高法的报告提出“慎用”政策之后,在两会上也引起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法院审慎是从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但也有人认为,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的司法策略,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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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和缓刑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和缓刑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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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拘传]
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乃诸项强制措施中之最轻微者。而传唤则是一种侦查手段,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到传唤通知书后按照指定时间、地点自行到案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本身仅具有通知的性质,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二者之间根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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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拘传]
拘传与传唤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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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拘传]
拘传的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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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