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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与走私罪的区别
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走私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l、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走私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走私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与漏税的区别
应税项目等过失行为,而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相同和区别 偷税罪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有相同之处,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即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是一种主观过失,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是结果犯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与不申报纳税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01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构成偷税罪。但对于不主动申报纳税而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刑法》却未作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以不申报纳税为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偷税罪,只能进行行政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客体要件
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走私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
咨询律师: 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 偷税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主体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是偷税罪的主体。 依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构成特征
偷税罪的客体特征。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这是是偷税罪及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所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税收是我国的财政之本,也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重要的经济杠杆。目前,我国的税收按征收职能划分大体有三类:一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二是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三是由海关部门征收的关税。其中工商税约占整个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含义
定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指支出、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或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1) 客体: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一)偷税的行为手段具体表现为行为种(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使纳税的真实和直接的依据丧失。(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使应纳税款变少。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刑法修正案(七)中偷税罪之解读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由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施行。其中《修正案七》第三条对刑法201条偷税罪做了重大修改。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解读偷税罪
税款的,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故意,不构成偷税罪,应当补缴税款。 2.行为人虽然有偷税的行为,但是偷税的数额和比例没有达到偷税罪标准的,是一般偷税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与偷税罪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另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也视为偷税。 (二)偷税罪的概念。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试论洗钱罪的特征与认定
[内容提要]:洗钱是一种国际性的新型犯罪活动,本文以刑法理论为指导,以修订后的《刑法》及其修正案为依据,从洗钱犯罪的概念和性质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对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既未遂认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洗钱罪的处罚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洗钱罪 概念  特征  认定  处罚 洗钱(money laundering)一词源于美国。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高科技项目诈骗特点及应对
利用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创业的迫切的心理,以所谓的高科技项目诱惑农民群众; 2、利用网络宣传,一般骗子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网址,利用广大农民群众信息较闭塞,知识层次不高的特点,在网上造势,“忽悠”农民群众; 3、以虚假的合法外衣,蒙骗投资、创业的农民。如伪造假营业执照等证照
咨询律师: 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高科技项目五种骗术
一些骗子利用农民增收困难,急于寻找致富项目的心理,大肆行骗,给种养户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现将几种常见的骗术披露,以帮助农民朋友提高警惕,防范骗子。 骗术一:偷梁换柱 一些小型种子经销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利,冒充知名商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高科技骗术之极强诱惑性
骗子的骗术涉及面广泛,诸如种植业、养殖业、联营加工、回收产品、技术转让、销售代理、收购古钱像章、新奇特产品发布、分公司加盟、招聘驻地分公司经理、业务员等极尽花样翻新之能事,但只要细加审辨,不难发现其具有极强的诱惑性: 1、诱人的广告语。据业内人士透露,为了使人产生购买欲望,广告词都要经过精心推敲,大有“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气势,极具诱惑性。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9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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