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法条逻辑
正确地认定刑法的非法经营罪 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的界域止于法律的禁限。只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经营活动,均不得视为非法经营行为。要正确地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表现形式,除了必须符合前述各项条件之外,还应当注意通过理解该条第一、二项的立法精神,来把握三项规定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正确运用第三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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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概念解读
[内容摘要] 非法经营罪分化于79刑法“投机倒把罪”这一口袋罪,一定程度上,它方便了执法者对违法经营类案件的处理,但该罪文字表述比较概括,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此罪理解和处理不统一的情况,本文通过对“非法经营”的概念解读,分析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应有之意,厘定了该罪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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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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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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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烟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或者保险业务的;’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由此,我们可以将非法经营罪的概念界定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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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及其预防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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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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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
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肖某所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对其所犯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有误。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二)项、刑法修正案第8条及刑法第363条第1款、第225条第(四)项、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第61条、第69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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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罪名分析及案例
定义: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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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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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网吧什么情况下构成非法经营罪
了国务院出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应用行政法规调整,不构成犯罪,如前两次那样被行政罚款即可。但检察官认为,陈某在未办理网络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经营网吧,且经营的金额较大,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市场的管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用刑法加以制裁。 非法经营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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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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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
前不久,某地方基层检察院适用刑法第225条第5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将实施私人侦探和代人讨债的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私人侦探和代人讨债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可否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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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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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实务问题研究
本文试从实务角度简要谈谈影响非法经营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问题,与同仁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以主观上具有非法谋利目的而与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类犯罪相区别,实践中应注意运用司法推定这一证据规则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非法经营罪是由修订前刑法的投机倒把罪分解而来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投机倒把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把握非法经营罪的主观目的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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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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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互联网发布足球博彩信息牟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裁判要旨:国家规定中是否明确规定了刑事责任条款,不影响认定非法经营罪。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客观上实施了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即使该法律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刑事责任条款,也应依法定罪处罚;反之,如果行为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未认识到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确无牟利的目的和非法经营的故意,即使违反了含有刑事责任条款的国家规定,也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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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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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经营罪
对原来的投机倒把罪进行了分解。新《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即是从原来的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本文拟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由于新《刑法》对非法经营罪是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规定其犯罪行为的,以致刑法理论界给非法经营罪所下的定义各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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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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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非法经营罪比较研究
中俄非法经营罪比较研究 蒋熙辉 概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确立非法经营罪的唯中国与俄罗斯。故比较两国刑事立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宗旨、体系安排、立法渊源、罪名构成、刑罚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对我们"管窥蠡测"非法经营罪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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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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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博客走向非法经营罪的法理探究
摘要:在这样一个网络博客大肆流行的时代,侵权行为也日趋多元化。博主们一面时时触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雷池,另一面又越来越多的引发刑事案件,“带头大哥777”就是一例。带头大哥们是如何从网络走向刑事犯罪的、如何从发布博客演变成非法经营罪的,就值得我们探究与反思。通过寻找法律法规依据,来深入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以达到反思的目的。 关键词:博客;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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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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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经营罪
[内容提要]法律规则本身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进行落实到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使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守法主体遵循一定的态度,正如"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古语所言。本文试全面分析非法经营罪,从立法背景到其自身构成,并通过其余其他罪之间和中俄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纵横比较法学的方法,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提供一些参考。本文拟就本罪的有关问题作些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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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非法经营罪
d电话务量为1600多万分钟,ip电话话务量为20多万分钟,ip电话的话务量仅占idd电话的1.5%。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在上述五地擅自经营国际电信ip电话来话转接业务的通话总时长为295315分钟,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共计人民币1245万元。 辩护焦点: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国庆、胡伟、潘益青的行为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人民币1245万元,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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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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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几个问题
不断丰富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行为方式的内容,形成非法 经营罪构成的繁复局面,导致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诸多困难。本文正基于此,根据相关立 法规定与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作进一步阐述,以求廓清非法经营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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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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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
管理,或指定的专门部门经营。同时采取各种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受利益趋动,为牟取暴利,往往不顾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则,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非法从事经营活动,刑法对这类行为负有惩戒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具有较大的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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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