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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衡阳女非法集资判无期
以入股、做铁路物资生意、投资开矿、做美容生意等名义,以高息作诱非法集资三千余万元。 当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仍无力偿还时,女老板周艳给各位债主群发了一条短信,说我要告诉你们一个“惊天秘密”……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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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的行为应定职务侵占罪而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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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涉及到遗失物与遗忘物有无区别,因为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是“遗忘物”。对此,我国理论界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不同,遗失物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学者虽然也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不同,但认为并不意味着遗失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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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叶某等七人均系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洛阳火车站营业部装卸工。自2005年9月至2006年6月,利用在洛阳火车站营业部上班之机,在营业部仓库内或洛阳火车站站台上进行盗窃他人托运的物品钼粉、钼条、钼棒、钼板、钼铁等钼制品及其他物品,得手销赃后赃款自肥。洛阳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七被告人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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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库房外的物资不被他人盗窃和破坏的职责,周某利用保安的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由于数额达不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周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劳务公司与电力公司签有劳务合同,保安、消防等人员由劳务公司派遣。周某是劳务公司委派到电力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的,不是电力公司本单位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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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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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包括骗取型非法占有。 骗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型非法占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所骗取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管理之下的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本人对该财物事先并未合法持有。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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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为了侵占本单位的财产,做假帐,致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但本罪与职务侵占罪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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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怎样确定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模式?
我们认为,职务侵占罪的证据规格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仅供参考。 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明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明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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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侵占罪的主体,刑法只是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指明是什么样的人员。一般认为,主要是指在上述单位担任一定的管理性职务,或者在工作中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以及从事人事、财物、计划、供销、信贷、物资采购、保管等等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车间的生产工人、农场的农工、勤杂工等,不属于本罪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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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物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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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情节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从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并未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一定要区分主、从犯;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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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公司、企业户综合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讲该单位 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以植物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共同讲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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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的管辖
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 ,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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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既使你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表示不追究,也不影响到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法院在量刑时,会适当考虑被害单位的意见,有可能会对你丈夫酌定从轻处理。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数额标准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是以五千到二万元为数额较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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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吗?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不仅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这些条件,还要具备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对“本单位财物”具有相应主管权或经手权或管理权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而且不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之身份。另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有侵犯财产罪的法律规定中,均没有涉及到单位犯罪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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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本单位财物”应当解释为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且指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具体而言,不仅包括已经在本单位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虽然本单位尚未占有、支配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债券,同时还包括由本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契约约定临时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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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特征及处罚期限
职务侵占罪特征: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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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职务侵占罪和一般侵占罪的区别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都是以财物为对象的犯罪,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主观上都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都具有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特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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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将职务侵占罪以独立罪名确定下来,但是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和立法技术限制,在法定刑的立法设计上存在多处缺陷,在定罪量刑及价值取向上不尽完善,导致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尽人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额笼统,上不封顶。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数额犯。数额既是定罪的依据也是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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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5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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