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主要体现在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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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区分
二者均来源于投机倒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反各类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是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行为。 1.犯罪对象的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仅限于商品,非法经营罪还包括公文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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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与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界限
与买卖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之以金钱为对价买入或卖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而非法经营罪对象为国家机关颁发的公文。区别在: 1.对象差异:非法经营罪的国家机关公文仅限于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而买卖国家公文证印章罪的对象是非法经营罪以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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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都不留,可能不利于及时打击花样翻新的经济犯罪,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相对稳定,因此有限制地设置一点“其他”之类的拾遗补漏条款还是必要的。新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正是更多地考虑了后一种意见而设置了第四项内容。这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中国刑法改革的渐进性和传统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指导思想对修订刑法的深刻影响。 新刑法实施两年来,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非法经营罪的“口袋罪‘遗传基因已经逐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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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 、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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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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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70 条关于规定如下: 非法经营罪的追究数额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2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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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从事成品油经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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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法判处自由刑外,还应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判处: 一是能够查清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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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 、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公司、企业债务,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财产。 3 、侵犯的客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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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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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要失主对其有所有权,否则,不能定性为盗窃。而正确的理解,职务侵占罪中所要求的本单位的合法财物应该强调的是单位对财物占有途径和状态的合法性,只要单位占有的财物不是国家法律禁止占有或通过违法犯罪而获得,就应视为本单位的合法财物,而不能片面要求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因而,本单位的合法财物既包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也包括单位虽没有所有权,但依法律规定或契约约定而占有的财物,如代为保管物、无因管理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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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偷税罪的追诉标准
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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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解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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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
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是界定“公众”的内涵 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是由《商业银行法》确立的。该法第十一条明文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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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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