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经济秩序罪]
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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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杀夫骗保 证据不足疑罪从无
广州中院5日重审“杀夫案”: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两被告取保候审 丈夫死在鱼塘里,妻子成了105万元保金的受益人,丈夫曾某尸检发现胃中有迷药,妻子也曾买过大量安定片……种种巧合,使曾某妻子邓秀琼和其妹夫毛定稿被认定为“凶手”,2003年11月他们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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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他人肇事自己顶罪骗保如何定性 关键是看犯罪行为符合何种犯
起诉、审判过程中;主体是一般主体中的“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本案中的张甲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包庇犯罪的目的,张乙主观上具有隐匿罪证逃避罪责及帮其兄获得保险赔偿的目的,他们尽管互为证人,并向公安机关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显然不符合伪证罪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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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保险业务员伪造险种骗保费该当何罪
1998年6月至2000年10月,保险业务员刘某利用作废保险单、收据及印章,伪造险种,引诱王某等人投保,骗取保费10万余元不入账。后刘某携款潜逃。 分歧意见: 在审理中对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虚构事实,使用合同方式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骗取钱财使用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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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买凶杀死绝症妻骗保 帮凶认罪主谋喊冤
杨爱平与舒济恒戴着手铐和脚镣,在4名法警的带领下走上法庭,面无表情。审判长当庭宣读了一审判决和被告杨爱平的上诉意见。庭审进入法庭调查阶段,舒济恒对一审判决无异议,而杨爱平对一审判处他的“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行贿罪”的判决当庭全部翻供,不承认自己有这些罪行。杨激动地在法庭上说:“张玉华是我的好妻子、好帮手,我不可能买凶杀她。”随后,法官给了杨爱平充分的时间,为自己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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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以他人名义买车后谎称丢失骗保如何定罪
11月25日凌晨,陈某为骗取保险金,在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该村将该车开走,遗弃至海淀区某小区内。曾某发现汽车丢失后,立即通知了陈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陈某把汽车丢失的情况告诉了秦某,秦某遂帮助陈某到保险公司理赔,获赔1.76万元,交给了陈某。2003年1月,陈某因其他案由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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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认定
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罪根据修正案(六)之六规定,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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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的罪数认定
尽管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发生在不同的阶段,构罪的时间范围不同,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罪数的认定问题,即行为人实施了虚假破产犯罪行为,在法院宣告破产之后的清算期间,又实施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等行为,而又构成妨害清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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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不该要求“严重损害他人利益”
为了加大对“假破产,真逃债”等破产欺诈行为的惩治,刑法修正案?六 第六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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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刑事犯罪追诉标准,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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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是如何构成的?
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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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
虚假破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支付不能或者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实施虚假破产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但仍采取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其主观心理上,对危害结果是持积极追求的态度的,而不可能是放任或过失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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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虚假破产罪的概念
虚假破产罪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的立法精神,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此法条的罪名应为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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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
坚决打击破产欺诈逃债行为 ——论新破产立法中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欣新 目前,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终结后余债可免于清偿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优惠政策,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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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破产逃债的预防
改革开放的春风吹过中华大地,在深化改革的几十年的探索时间里,我国相继形成了一系列具备社会竞争力、科技水平的高、精、尖端的产业,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也给一些投机分子以可乘之机,出现了大量的皮包公司,肆无忌惮的套取国家、集体、他人的资产,有的更是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破产程序做为敛财、逃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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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破产”逃债行为产生的原因
当今社会上流传了一种说法叫“要破产就破银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企业鉴于对银行债台高筑、不堪重负的状况,再加之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减轻本地、本系统下属企业因效益不佳对本地财政的压力,指使企业采取“假破产、真逃债”的办法赖掉、甩脱银行或其他的债务,搞破产欺诈。 3、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是个别企业搞破产欺诈的原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离不开法院审判的独立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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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破产逃债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处理
破产资格的欺诈及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贯彻意见等有关破产法律规定看,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达到破产界限,没有破产障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非法人企业是不能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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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经济秩序罪]
浅析破产逃债的法律对策
如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侵害广大民事交易主体的合法财产权,而且会损害整个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给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分析破产逃债的成因、研究破产逃债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期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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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破坏经济秩序罪]
破产欺诈罪的构成
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即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从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中分析,不难看出,他们都较强调破产欺诈犯罪的主观恶意,在法律规定的破产欺诈罪中,一般都以主观恶意程度较高的故意为主观要件。 (四)破产欺诈罪客观方面特征 破产欺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有关欺诈行为,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第一,破产之成立必须以企业之经营确属破产或濒临破产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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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破坏经济秩序罪]
破产欺诈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产欺诈罪的概念及其刑事立法: 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惩治破产欺诈犯罪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法律中均有规定,并作为打击破产犯罪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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