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被告人李书增 徐天法犯伪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增,男,1957年7月1日生。 被告人徐天法,男,1962年2月8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增、徐天法犯伪证罪,于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书增、徐天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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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王海营犯妨害作证罪、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犯伪证罪一案二审刑
省 南召县人民检察控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海营犯妨害作证罪、李干臣、李广海、刘玉才犯伪证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0)南召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海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王海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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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赵士波伪证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士波,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安徽省颍上县杨湖镇前楼村后楼317号;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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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王红宾伪证案
伤害案提起公诉后,牛玉利的亲属找到王红宾,让王为牛玉利开脱罪责,被告人王红宾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先后向法院和公安机关作了牛海龙误伤其妻,牛玉利无罪的证言,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活动,公诉机关基于案情变化,对牛玉利故意伤害案提出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宾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伪证罪,请求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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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何长海、于连城、曹大桅、付国臣妨害作证、伪证案
检刑诉字第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长海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于连城、曹大桅、付国臣犯伪证罪,于1999年8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长海及其辩护人杨志军,被告人于连城、曹大桅、付国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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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陶俊刚伪证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俊刚,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汝州市汝南办事处下陈村14号院831号。因本案于2009年6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俊刚犯伪证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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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李红喜伪证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红喜,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8月24日分别被中牟县公安局和中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2009)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红喜犯伪证罪,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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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闫友军伪证案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5)岸刑初字第191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友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湖北省恩施市白果乡见天坝村白房子组。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4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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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齐会民伪证一案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会民,男,1968年5月3日出生。因涉嫌伪证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会民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会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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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何ⅩⅩ、杜ⅩⅩ、杜ⅩⅩ、李Ⅹ诬告陷害、伪证案
年2月3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舞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并于同日执行逮捕,2009年3月1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ⅹⅹ,女,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系本案被害人。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ⅹⅹ、杜ⅹⅹ、杜ⅹⅹ、李ⅹ犯诬告陷害罪、伪证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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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邢士钦伪证案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0)桐刑初字第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士钦,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捕前系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副院长兼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家属院。因涉嫌伪证罪于1999年6月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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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被告人阮住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被告人阮艳玲伪证一案
年6月29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09)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住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阮艳玲犯伪证罪,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安、代检察员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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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高玉平、丁连合伪证一案
2009年1月20日到台前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平、丁连合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永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平、丁连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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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被告人赵周、赵先利、侯迎德交通肇事、包庇、伪证一案
侯迎德,男,已成年。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南省获嘉县徐营镇侯堤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周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先利犯包庇罪,被告人侯迎德犯伪证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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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法律规定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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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 、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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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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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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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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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