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法罪名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毒当场搜查不到毒品旦有人指证会有什么罪吗 律师解答: 这是不足以定罪的。定贩卖毒品罪的首要条件之一是有毒品并有贩卖的事实,也就是物证是重要定罪证据,没有物证光有人证不足以定罪。 其次,即使是搜到有毒品,也要达到一定的量并且有贩卖的事实才能定贩卖毒品罪,否则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咨询律师: 刘波
法律,将不知道是假毒品的晶体物当作毒品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汤某意欲贩卖毒品,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将假毒品贩卖,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未遂)判处汤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毒品数量的多少在贩卖毒品罪中的认定
毒品数量的多少在贩卖毒品犯罪中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而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二)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认定及证明标准探讨
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贩卖毒品罪作为侵犯同类客体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名中 的一罪,既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证明标准和要求,也有其特别之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 是否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这里既有量的规定,又有质的要求。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认定贩卖毒品罪的两个问题
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他只是牵线搭桥,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显著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
一是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是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 三是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 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
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下面分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明知是毒品而进行非法销售。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也有人称之为“牟利”),是否实际获利,不作为本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明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已经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是“毒品”。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方面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的手段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都是现金交易,也有以货易货,或者是赊销赊购,以毒品支付劳务报酬,用毒品偿还债务等。贩卖方式上也可是零售(发零包)、批发(发大货)或者是二者兼有。一般情况下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贩卖”二字的真实含义
贩卖毒品罪“贩卖”二字的真实含义 李功胜 伍玉联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要】贩卖毒品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但是对于“贩卖”二字的理解则各有各的不同。综合归纳,人们的观点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是从是否要有牟利为目的进行分析,一个角度是指贩卖是否指既要买进又要卖出的才叫贩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贩卖毒品罪案例分析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量刑时酌情从轻的考虑以及审判组织上简易程序和独任审判的认定,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这三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咨询律师: 刘波
也就是说,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并不以主观方面牟利为目的作为必备要件,这点没有争议,那么,贩卖毒品罪正犯是否须以牟利为目的呢?贩卖毒品中的“贩卖”是否本身就蕴含以牟利为目的之含义?这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罪。对本案中江某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也由此形成二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江某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是: 贩卖毒品罪不须以行为人主观上牟取利润为目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一词的理解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一词的理解 作者:卡门舞曲 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理解,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包括行为人实施非法转手倒卖和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并说明“转手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较低价格将其他毒贩的毒品购进,再以较高的价格卖给他人。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贩卖,是指非法地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售。
咨询律师: 刘波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论贩卖毒品罪之目的
关于贩卖毒品罪之目的问题,由于刑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具体之争论焦点有二:一为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牟利目的;二为如何理解贩卖毒品罪中的牟利目的。现就这两个问题作简要探讨,以求有抛砖引玉之功。 一、贩卖毒品罪是否需要牟利目的 (一)争论之观点 我国大陆理论界对此问题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被告人金鸽犯伪证罪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鸽,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鸽犯伪证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金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李士勤、张永鸿伪证一案一审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士勤,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永鸿,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伪证罪,2009年3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09)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士勤、张永鸿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齐雪松犯伪证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雪松,男,出生于1974年12月5日。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8年1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1月27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阳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齐雪松犯伪证罪一案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黄大伟伪证案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55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大伟(自报),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大道乡凌爱村凌正屯。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03年12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月20日被逮捕。
咨询律师: 胡骅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8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