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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的相关问题及其认定
性质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 3.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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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包庇罪的认定
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l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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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窝藏罪、包庇罪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该条规定的罪名是窝藏罪、包庇罪。 关于“情节严重”如何认定,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认识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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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1)窝藏行为,即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2)包庇行为,即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 客体 窝藏、包庇罪的客体是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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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包庇罪构成要件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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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包庇罪的含义,构成要件是什么?0分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2.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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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包括四种形式: (1)提供隐藏处所; (2)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 (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 (4)作假证明包庇。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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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什么是窝藏罪?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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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什么是窝藏、包庇罪
构成窝藏、包庇罪包括两种行为:一是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是指将自己的住处、管理的房屋提供给犯罪人或者给予犯罪人钱、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帮助犯罪人隐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证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现场等。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又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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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窝藏、包庇罪定义
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本条是关于窝藏、包庇罪的刑罚规定。 本条规定的犯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是本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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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赌博罪的认定
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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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系属惯犯。那么在实务当中对赌博罪的认定以及在赌博罪中出现的一些附带的其它犯罪情况很难准确予以把握。且日常的生活中赌博行为五花八门,赌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附带行为也很难区分一罪还是数罪,此罪还是彼罪。所以本人认为有必要对赌博罪的认定以及其中的“意外”情况加以分析。 第一: 对赌博罪的认定应该严格把握以下几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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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普通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区别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如何区分赌博罪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公安部对此作出了4点解释:一,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而普通的赌博行为是以休闲消遣为目的。二,从主体上看,普通的赌博行为多是在家庭成员、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则不受此范围的限制。三,看是否有组织者从中抽头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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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赌博活动中涉及其他犯罪的处理
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只规定了赌博活动中涉及的行贿、受贿处理,对于赌博活动中涉及的贪污,挪用公款的,则未予规定,笔者认为对这些行为也应做同样处理。理由是:依刑法学原理,这些行为与赌博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按照牵连犯原理“择一重罪处断”,即按贪污贿赂犯罪处理(行贿人如果未直接参与赌博的,则只成立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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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论赌博罪的犯罪认定及处罚
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赌博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赌博。只有“开设赌场”的人,即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经营赌场者才应构成犯罪,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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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赌博罪和娱乐活动区分4标准
针对群众关心的赌博行为和群众娱乐活动如何区分的问题,公安部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作出了解释: 1、从主观方面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是构成赌博罪的主观要件;群众娱乐以休闲消遣为目的。 2、从主体上看,群众娱乐多是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间进行。 3、看是否从中抽头获利,构成赌博罪客观上以“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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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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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什么是赌博罪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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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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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对“赌博罪”的理解
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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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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