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种类
刑罚种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种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管制、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具有哪些特点
我国刑法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数量很多,共有59个条文、72个罪名可以判处此刑。但实际上其中不少犯罪的严重性还不足以适用没收财产刑,因而有必要严格其适用的范围。 网友咨询:现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具有哪些特点 南通律师回答: (1)附加适用于重罪。 (2)附加适用于重刑。 (3)适用制度以“必并制”为主
咨询律师:
胡骅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刑能单独适用吗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两种,这种选择性虽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也留给了司法机关过大的裁量空间,难免出现回避认定犯罪分子嫌疑财产的性质,简单以罚金、没收财产刑处置的现象。 网友咨询:没收财产刑能单独适用吗 律咖网律师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总则中哪些条文涉及没收财产
现行刑法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分子也可适用没收财产刑,这与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宽大与惩罚”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相违背,而且未成年人一般无个人财产,如果对其适用没收财产刑,就必然累及其父母亲友,这有悖于罪责自负原则。 网友问:现行刑法总则中哪些条文涉及没收财产 常州律师 回答: 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而分则中有59条共计72个罪名规定有没收财产
咨询律师:
胡骅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执行的内容
有期徒刑的执行主要包含的内容 金律咖师 为你解说: 1.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年。
咨询律师:
胡骅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名词详解
为你详解驱逐出境名词 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分子从我国境内驱逐到我国境外的一种刑法处罚。 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由此可知,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
驱逐出境的适用主体和适用方式有哪些? 嘉兴律师为你讲解: 用主体 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即对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人员,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咨询律师:
胡骅
[拘役]
拘役概述
为你介绍拘役的概念及特征: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我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拘役]
被判处拘役刑该在哪里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刑该在哪里执行刑罚? 杭州律师 回答: 我国《刑法》第42条规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你哥故意伤害他人,没有造成重伤的,法院仅判处他拘役6个月的处罚并不重。但不管处罚轻重,你哥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且按规定是上诉不加重刑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是怎样的
网友问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执行是怎样的? 临汾律师 为你解说: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咨询律师:
胡骅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理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附加刑数罪并罚,于2009年6月10日起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10号《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一、对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罚金]
罚金刑执行的若干问题
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罚金是否缴纳不是二审法院审查的对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3.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如果被告人不能自愿缴纳罚金,理应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4.二审法院把罚金的缴纳作为从轻改判的理由容易误导被告人产生一种在一审判决后都不愿缴纳罚金,试图通过上诉期间缴纳罚金并以此得到更轻处罚的念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依据
有期徒刑等级划分依据是怎样的? 北京律师 为你解答: 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法定刑上下限的设立依据有以下观点:一是社会危害性说。二是罪需综合说,即立法者要同时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轻重和预防该犯罪的需要。该说又有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将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与社会危害性并列作为法定刑设立的依据,并以应受刑罚处罚性作为根本依据,由此推导出“以刑制罪”理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
死刑有哪些执行方式
网友问死刑有哪些执行方式? 由 镇江律师 为您解答: 1、静脉注射:向死刑犯的静脉中连续注射致命的药剂。犯人躺在行刑椅子上脚踝、腿、手腕、胸部和头部都被绑住。犯人的身上连有心脏监视器。行刑人一般给犯人注射麻醉剂———使犯人失去知觉,肌肉松弛剂———使犯人的心肺松弛,剧毒的氯化钾使心脏停止跳动。很多人认为,这是最人道的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是目前美国最常用的行刑方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死刑]
飞车抢劫砍人手 罪犯手段残忍被执行死刑
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伙同他人多次携带镰刀、牛角刀,驾驶摩托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柳州市采用镰刀割断包带或者拉扯挎包的方式疯狂飞车抢劫的罪犯韦海秋执行死刑。 经查明,2010年6月9日至9月14日,罪犯韦海秋分别伙同韦树备(另案被告人,已判刑)、韦海异(同案被告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死刑]
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网友问对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下面由 苏州律师 为您解答: 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我国死刑的适用,历来都采取极其慎重的态度,对死刑严加控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
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呢?
咨询律师:
胡骅
[剥夺政治权利]
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 如何执行
什么叫剥夺政治权利 如何执行?下面由 无锡律师 为你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仅;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管制]
什么是管制 怎样执行?
什么是管制,怎样执行?下面由资深的 江苏律师 为您解答: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执行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管制的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根据《刑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管制的执行机关。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