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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我国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1)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由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能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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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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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02.<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03.<车 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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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最近和他朋友一起将人打死了,弟弟已经被批捕。请问,我国刑罚的种类及其具体内容,我们急需了解这些。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法解答: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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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体系和种类
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国家为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基于刑法明文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二、我国刑罚的体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这种分类实际上是依各刑种能否独立适用而作出的划分。根据刑法典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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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问题的探讨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之间的关系。何谓体系?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何谓种类?种类是指根据事物本身的性质或特点而分成的门类。 就刑罚而言,不同的刑罚方法是种的差别,即刑种不同。在此基础上,进行类别的划分,形成刑罚的类。不同类的刑种,按照某种联系组合为一个整体,即为刑罚的体系。 当今时代,罪刑法定精神已渐为诸文明国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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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的刑罚是很残酷的,见于典籍的刑罚虽然可以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流刑来进行分类,但其刑罚手段是多样化的,每种刑罚还区分出轻重不同的等级,诸如死刑,就有赐死、杀、斩、腰斩、绞、戮、囊扑、枭首、弃市、剖腹、蒺藜、凿颠、抽肋、车裂、镬烹、弃灰、阬、肢解、磔、醢脯、夷族、灭宗等数十种处决方式。肉刑则有鞭、笞、抶、黥、劓、髡、斩左右趾、刖、挖目、截耳、宫等不同刑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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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
刑指肉刑、死刑;罚指以金钱赎罪。后泛指依照法律对违法者实行的强制处分。《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史记·吕太后本纪》:“刑罚罕用,罪人是希。”《旧唐书·韦凑传》:“善善者,悬爵赏以劝之也;恶恶者,设刑罚以惩之也。” 鲁迅 《且介亭杂文末编·写于深夜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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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的分类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判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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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体系
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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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的外在特征
刑罚的内在属性,必然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为外在特征。根据刑罚的外在特征,我们可以界定刑罚的外延,把它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相区别。刑罚同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强制程度的严厉性 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方法,这在它所剥夺的权利与利益上得到充分体现。刑罚可以剥夺犯罪人的权利、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可以说是生杀予夺在此一举,其强制程度的严厉性昭然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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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免于刑罚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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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是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我国为法院。 (二) 刑罚的根据在于刑罚的明文规定。 (三)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四)刑罚的属性在于对犯罪人的权益和利益的剥夺。 二、近代刑罚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对刑罚改革的启示 (一)概述 早期刑罚缘起于报应。这种思想早在国家出现以前的氏族公社就有充分的体现。血族复仇、同态复仇就是报应刑思想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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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不具有暴力性且未严重侵害人身权利,我认为不适用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打击这种犯罪主要要从健全体制出发,加强内外部监督和赋予人民更有效的监督权力,在法律责任上要完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北欧国家中贪污相当于几百人民币的钱就要永远开除出公务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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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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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目的论
刑罚目的概念之重构 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目的之界定有广义和狭义说之区分。狭义的刑罚目的是指国家适用刑罚的目的,广义的刑罚目的是国家制定、裁量、执行刑罚所追求的效果。就目前来看,广义说为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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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法分则中,涉及死刑的罪名共有六七十个。要判断刑罚结构是过重还是过轻,大抵有两种方法,一是比照国外的刑罚规定,二是考察刑罚的社会效果。前者是法学家们习惯采用的比较路径,后者则是司法实务者们直接面对的现实。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结构是一个过于依赖死刑的刑罚结构,如果把刑罚的威慑力按满分一百计,死刑至少贡献了八十分。死刑过多,生刑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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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在某种思想和观念指导下的理性选择。刑罚政策在本质上是国家决策者的思想观念。因此,刑罚改革的首要和关键是国家决策者观念的转变。现代化的刑罚政策观念应具有理性化的刑罚观、人本化的刑罚观、开放的刑罚观等特征。 观念的变化必然带来制度上的改革。从以人为本的、理性的、讲求效益的刑罚观念出发,结合刑罚政策的国际趋势,我国刑罚体系与刑罚制度的现代化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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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的人,若对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应该将其已经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计算到后来判处的刑罚中。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做出了规定,但缺乏统一的规定,不利于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也不够彻底。因而应该由刑法典做出规定。 (二)增补刑罚种类 关于在我国刑法典中增加新的刑罚种类,理论上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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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与大陆分属不同法系,且各自关于刑罚目的理论根据又不相同,故虽然都是中国的组成部分,但在刑罚目的问题上却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一、台、港、澳的刑罚目的 (一)台湾的刑罚目的 台湾现行“刑法”中并无刑罚目的的规定。但由于台湾“刑法”直接受到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所以台湾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思想也都深深烙上了德、日刑罚目的论的痕迹。不过,学者之间在这一问题上多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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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0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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