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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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自首 量刑
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笔者认为,量刑时如何考虑自首情节,即是否据其作出从轻处理,取决于法官对上述所有因素的全面把握和正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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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量刑 律师您好,我的一个同事上个月交通肇事后逃逸到我这里,据他称当时发生事故后,他曾下车查看,发现人已经死亡,害怕之下驾车逃跑,我劝他去自首,他最终接受了我的建意,于事发后一个半个小时后去自首。请问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 我们要不要请律师,如果请了律师会有什么不同?急切盼望朱律师能尽快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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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行贿人主动自首如何量刑?
行贿人主动自首如何量刑?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我随同家人去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为了公务员面试能够顺利进行才去的。不是我考公务员,也不是我给的钱,我只是参与了。如果我去自首会怎么量刑。要去哪里自首。谢谢。 律师解答: 如果数额不大,有自首情节,可免予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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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盗窃自首量刑
我5年前盗窃12000元,想自首,可是我还没有攒到那么多钱,我该不该现在去自首,还是等攒到钱了去自首?会轻判吗? 律师解答: 自首跟是否攒够钱无关。如果已立案,自首是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 相关法律知识: 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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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量刑与辩护重点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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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
是查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具有杀人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凡只具有伤害故意的,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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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故意伤害罪量刑均衡性问题
的量刑观念,单纯的“唯结果论”和“唯数额论”,量刑时忽视对被告人人格因素的考察,使刑罚的确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均衡的,但实际上隐含着极大的不均衡。因此,法官量刑观念的错位,导致量刑的“忽轻忽重”。?③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审判经历的法官,在办案中往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量刑习惯。如有的法官对于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考虑适用死刑或无期徒刑,不习惯运用死缓等等。? 3、刑事立法的不完备对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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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
十五条对重伤的含义作了原则规定,即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具体应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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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故意伤害罪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可以分为轻微伤害、轻伤害、重伤害、伤害致死,而轻微伤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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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议故意伤害罪的理性量刑
量刑的一般原则,应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在刑事审判实践中,量刑作为一项理性、有目的的司法活动,应凸显司法价值取向和刑事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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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缴纳罚金情况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笔者作为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抢劫刑事案件时,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说被告人已缴纳罚金,说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我们当庭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驳斥,并在庭后给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缴纳罚金并不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否缴纳罚金也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能预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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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更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犯罪完成状态的不同,而这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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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对寻衅滋事罪中首要分子量刑偏轻问题的探讨
新刑法实施以来,将原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一分为三,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原则 ,为司法机关进一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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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争议 1997年刑法第26条第3款解决了组织犯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但对于该款规定中“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理解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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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主要观点:本文通过对张任行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详细分析,论述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归责依据是:对犯罪集团中“知而不为”型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基于首要分子的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对不知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国际刑法中的“归咎”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首要分子对超过其控制力或支配力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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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准确认定和依法严惩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型犯罪包括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故意伤害等,聚众型犯罪已成为当前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部分聚众型犯罪还具有“涉黑涉恶”性质。该类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审判实践中该类犯罪案件的处理也颇多争议,因此,加强对该类型犯罪的研究,对于更好地处理该类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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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浅淡对违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
额处分的规定,从而扩大了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的责任范围,导致量纪偏重,甚至错案冤案;或是将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当成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对属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安排布置、未知情的等违纪事实及结果,一律划分为其责任范围之外,而未作认定及追究,导致处理不到位,放纵违纪。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作进一步研究。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以期对正确执纪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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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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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本案反映的主要是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 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包括两种人,一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 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限于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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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