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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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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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0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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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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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骗购外汇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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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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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 有价证券 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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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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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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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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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0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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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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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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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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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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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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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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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 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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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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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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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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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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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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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8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明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了无线电通讯正常 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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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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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次会议、2011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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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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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5条
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 量刑 依据《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增订的《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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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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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1]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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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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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85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包括在境外对我国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入侵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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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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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343条破坏性采矿罪
而仍然实施,最终导致亥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认定 区分破坏性采矿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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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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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
威胁为必要,以非强制手段进行的,也可构成犯罪。对于少数人(3人以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应依照本法第242条第l款和第277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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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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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
279条的规定,冒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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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