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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扬州律师 为你解答: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友咨询:我的孩子20几岁了,一点都不听老人的话,居然和一帮所谓的“朋友”一起参加聚众斗殴,都怪自己平时太纵容他才会有这样的后果,希望律师来解答一下,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是怎样? 盐城律师 为你解答; 聚众斗殴罪 (刑法第292条第1款),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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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刑法
咨询律师: 胡骅
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长治律师 为你介绍: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犯罪目的。 贪污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8号 2013年7月15日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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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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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寻衅滋事罪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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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存在四种破坏社会秩序(不一定是社会公共秩序)情形之一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今日“两高”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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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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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相关法条与司法解释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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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两高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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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条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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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主要包括:1.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0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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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0)法释[1998]4号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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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22号)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必须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两高有关负责人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
咨询律师: 胡骅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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