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2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9条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2条虚假破产罪 虚假破产罪是指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决刑法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一种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是一种行为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经济法规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7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如实将收受的客户资金记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目,账目上反映不出新增加的存款、保证金、委托资金业务,或者与出具给储户的存单、存折上、资金凭证上记载不相符合。至于其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是否向客户开具了合法有效的存单或其他金融凭证以及客户是否知晓其资金不被入账,均不影响该罪成立。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是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货币管理制度,二是外币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国库券、存单、汇款单、支票、股票、债券等均属于有价证券。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8条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以使用为目的,仿照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制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对真实有效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采用涂改、挖补等方法,改变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为。 股票、债券属有价证券。 阿伪造、变造股票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4条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法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5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 ,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8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的 财产所有权。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个人实行双罚。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5条 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0条逃汇罪 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咨询律师: 胡骅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成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司法解释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更多分类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