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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  行为要素。虚假破产罪属于复合行为的犯罪,其行为要素是行为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即由隐匿财产等行为和破产申请行为构成。具体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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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虚假破产罪的犯罪主体
虚假破产罪属于身份犯,必须具有破产人的身份才能成立本罪。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债务人都可以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但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律,能够成为破产人的一般只能是企业法人,刑法第162条之二也是将虚假破产罪的主体限定为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私营公司、企业,也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这里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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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妇联组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1.认真抓好并努力推进家庭教育的科学化、系统化。要通过办好家长学校、创建五好文明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等多种形式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确地教育和保护子女,履行监护责任。 2.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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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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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区分罪数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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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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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有数罪,即一人犯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罪的,一般对其采用数罪并罚的方法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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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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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刑法的世界发展趋势,在刑法典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由于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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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教唆犯成立的要件
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一是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三是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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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主犯了。 对胁从犯的处罚 对于胁从犯,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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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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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起刑点”)。没有作出规定。这是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精神,应该很好地领会贯彻。 《决定》不规定“起刑点”,应当理解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其数量多少,应依法予以惩处。当然这并不是说可以不管情节,一律定罪判刑。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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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今天在这里说,当前世界严峻的毒品形势对中国的影响进一步加剧,中国走私、贩卖、制造和吸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仍呈发展之势,禁毒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从四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的毒品形势: 一是境外毒品对中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总体态势没有根本改变,对中国的危害仍在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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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免处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这是免刑制度的前提条件。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当然谈不上刑罚处罚问题,更谈不上免刑。 2、犯罪情节轻微,是免刑制度适用的本质条件。所谓“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的危害不大,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只有具备这一实质条件才可考虑免除刑罚的适用。 3、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免刑制度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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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同案件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对于漏罪和新罪,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以上两种处理方式,对于已经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时,笔者赞同侦查完毕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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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常见的犯罪类型
常见的犯罪类型有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类型犯罪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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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什么是属于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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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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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构成犯罪的条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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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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