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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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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带给我们新奇与方便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困惑与焦虑,有关来电显示”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的争议,就是一个证明这种矛盾情形存在的很好例子。电信公司开办来电显示”业务,可以向被叫方显示主叫方的电话号码,对此情形给予的法律解说是满足被叫方的知情权”。但有人认为,自家的电话号码属于隐私,电信公司未经其同意把电话号码来电显示”给他人就是在侵犯其隐私权,并因此诉至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内容探讨
还受到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的保护,有的国家已经将隐私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权,隐私权甚至受到国际人权法的保护。但是,关于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在学理上一直存在争论。本文拟就此谈一点意见。 一、隐私权内容之一:私生活秘密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阳光下的隐私
这个问题初听起来似乎有些怪,其实一点也不。因为在我国五千年的漫漫历史长河中,隐私这个词出现得太少,就是在今天,已经经过了“三。五”普法,正在进行“四。五”普法的广大民众,对隐私的概念也不甚了了。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更是幼稚得象婴儿一样。 如果我问,“走在大街上,我们有隐私吗?”,有两篇法学界的文章回答了我,“走在大街上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保护制度沉思
对于隐私权,我国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都作了比较明确的保护性规定。然而,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对它加以系统保护的,应是民法的重要任务,可遗憾的是,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加以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略论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提要: 关于隐私权的法学理论研究在西方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在这方面显得不尽如人意。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没有进入《民法通则》中。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推广,关于隐私权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
咨询律师: 胡骅
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有隐私权的法律规定,远远满足不了公民隐私权请求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法律保护大大滞后。正如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指出的:人们在精神方面受到的痛苦和忧伤远远大于人们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受到的身体损害的痛苦。” 因此,加强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探讨和完善已刻不容缓。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隐私权与临床教学
从以往的医患关系来看,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之一的隐私权与附属医院或教学医院的职能是不存在交集的。但是,由当前众多媒体的报道来看,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在临床教学(或称之为对患者的诊疗)的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处于上升的态势。对于出现此种情况的原因众说纷纭,本文适对在临床教学过程中因隐私权所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税收征管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制衡
税收征管的实施必须以相关的经济事实及其收益的存在等证据的查明作为前提。税务机关在查明应税事实的存在的过程中,无疑在不同程度上侵入纳税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中。这必然与强调保有个人生活权利空间的隐私权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税收征管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权利的实现,而隐私权则是保证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予以自决或控制的宪法性权利,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制衡,便成为决定税收法治秩序实现的重要制约因素。
咨询律师: 胡骅
的权利限制,仅仅是在隐私权中才存在,对于其他权利,则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只是在肖像权的保护中,也要受到一点点的限制,这就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过,这种对公众人物肖像权的限制并不是只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而还因为他们的肖像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是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笔者只能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浅见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思考。 一、引言 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1)。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裸奔的隐私
【出处】《方圆法治》2010年第2期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这个冬天有点冷。哥本哈根,全球变暖话音未落,转眼间寒潮来袭,令人措手不及。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德国柏林,严冬中上演惊人一幕。1月10日下午,一群近乎赤裸的男女突然现身于机场航站楼。所为何来?这可不是冬季健身,也不是行为艺术,而是德国海盗党”(一个致力于保护个人隐私的团体)抗议政府引进更为严格的机场身体扫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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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
他人的私人信息,侵入他人私人空间,跟踪、骚扰他人私人活动。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法律对一种权利的确认,则意味着对其他人行为自由的某种禁止。权利的冲突在制度经济学上称之为权利的相互性,即如科斯所指出的,“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遭受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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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浅谈数字环境中的隐私保护(一)
但是,在全球数字化、信息化、一体化的今天,保护这种权利似乎正变得越来越困难。互联网络在便捷地传送信息的同时,往往也顺便将使用者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分类并将它们传播到世界各地。于是,当地球日益演变为一个“村落”的时候,生活于其中的“村民”们,也仿佛就日益向“坦裎”相见的人类的初民阶段靠拢,以致让人疑惑:莫非高科技的飞速发展,终将使人以放弃隐私为代价,而获得重返伊甸园的殊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隐私权和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
关于隐私权的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不再仅仅是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的问题,而是涉及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许多方面,而且与一些信息时代的重要行业(如电子商务、银行业、保险业等需要搜集大量用户信息的服务行业)的矛盾日益突出。 本文试图为法律在保护隐私权和保证信息自由流通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所以始终从信息的角度来看待隐私和隐私权。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试论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
于传统隐私权的是其影响范围更大,甚至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各国夺取技术至高点的同时都希望通过本国制度的跟进促进技术的推广,这也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关键字: 隐私 隐私权 网上隐私权 隐私权政策 前言 伴随着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何对个人网上隐私的保护变得十分重要,甚至已经到了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步。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中国近代的住宅不可侵犯权
中国古代很重视对住宅的保护。如宋代岳飞的军队,卒夜宿,民开门愿纳,无入者。军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1]在律例上最典型的规定是从汉律开始的夜无故入人家”罪。但上述规定与现代宪法上的住宅不可侵犯权、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都是有差异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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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相邻私蔽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追求自由、安宁的私生活,极力反对他人对私生活的干扰、干涉和干预。我国近些年新颁行的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这一方面的权利主张也是给以确认和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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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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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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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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