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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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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人造隐私不享有隐私权的保护
上的名人,其“人造隐私”已经不能再享有隐私权的保护。因此,我认为,本案杨媛获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电子眼看家 挑战隐私权
电子监控摄像头在几年前还属于公众心目中的高科技”,如今却被一些市民带入了 寻常百姓家”。近年来,各地多有关于小区居民私自安装监控摄像头而引发纠纷的新闻报道。目前,市场上从事监控产品经销的商家数量众多,监控设备档次齐全,商家也都提供供货、设计、施工、维护一条龙服务。因此,个人安装摄像头已变得司空见惯。小小摄像头向个人隐私权提出了挑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采访权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分析
 我认为,做这方面的尝试是必要的。 首先, 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冲突的难点是, 缺少对舆论监督在可适用法律(尤其是民法)中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媒体在新闻官司中常常陷入被动的原因)。 但法院在这类诉讼中毕竟还是有法(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可依(且不管依此规定所做的结论是否公正)。 而在采访权与公民隐私权冲突的诉讼中,两方面都缺少明文规定规定, 这无疑又增加了做出判决的难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
职业、病历、财产状况、经历、信件、社会关系、性生活等;e-mail 地址、ip 地址、用户名与密码等,这些个人资料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对其资料拥有民法上完整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者则可能存在滥用隐私权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如不如实告知自己对公司事务有重大影响的疾病、任职或持股情况、特定利害关系等。由于目前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采取一般民事侵权的保护方式,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天然存在强弱的严重不平衡,劳动者需要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之下工作,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对劳动者享有的隐私权发生影响和限制。用人单位应保护劳动者的隐私权,但用人单位必要的知情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传媒应担起尊重隐私之责
尊重和保护隐私靠法律,也要靠文化。同时不能缺少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启蒙,对捍卫法律权利的摇旗呐喊。对此,传媒应理所当然地践行社会责任。 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他人数据、信息应当使用法律所不禁止的正当手段。制度语境里的隐私和文明是分不开的,隐私作为一项权利更是与文明社会相伴相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浅谈数字环境中的隐私保护(二)
出卖一切的e-mail 除了e.t型软件外,在数字世界中还有一样对个人隐私构成巨大威胁的东西,那就是网民们用的最多的电子邮件。 便捷、快速、省钱,这些都是电子邮件的诱人之处,但同时它也有致命的弱点-安全性能差。最安全的e-mail也只不过是一张明信片,而永远不可能等同于一封传统的私信。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通过它收到询息,但并不知道它在来的路上是否已被别人读过。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及司法保护
举止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甚至构成了公共利益的重要内容。 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限制。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拥有更多的权力和地位,在权利的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若干问题浅析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根据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急迫需要,采纳学者主张,采用变通方法,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1993年8月7日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缺位及思考
因此必须把隐私权的保护纳入到宪法保护的范围内。 四、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思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现代宪政的精神来看,宪法以约束公权力、保障人权为宗旨,因此也是隐私权权利得以得到保障的最有利依靠。在公权力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中,需要比公权力更高的权威—宪法,来保护个人的隐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乙肝歧视与隐私权保障
乙肝歧视案件已经尘埃落定。本案在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平等待遇等问题的时候,也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公民的隐私权保障。 隐私权概念的产生至少可追溯至1840年哈佛大学《法学评论》(harv. l. rev)杂志上发表的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文中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信息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的法经济学解读
2008年香港明星艳照门”事件招谤惹讼,沸沸扬扬,又一次把隐私权话题推上前台。艳照门”事件中,撇开道德和意识形态色彩,如何看待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和商业化利用问题,如何规制互联网上发生的大规模窥私行为,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对隐私”和窥私”这种社会现象,法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观察问题的不同视角。 一、隐私有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明文规定新闻媒体报导公众人物涉及个人隐私权时所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不仅可以作为解决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依据,而且当新闻报道被诉侵权时,亦可作为抗辩事由。笔者认为,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在现实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应当准许将公众人物基本的个人信息和活动公之于众。
咨询律师: 胡骅
所以就不能忽视在医学领域中的身份权侵害问题。 一、身体权的基本问题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身体权是否是自然人的一种独立民事权利,通说持否定态度,只承认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不承认身体权为一种独立之民事权利。何孝元先生认为身体是有形的,且人死亡后的尸体,当然归其继承人所有。故身体权为所有权之一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 知情权 孰轻孰重
在属地为海南的网站上发起人肉搜索”的话,是适用徐州的法规、四川的法规还是海南的法规? 知情权、隐私权当真难以两全 隐私权与人肉搜索”是否水火不容呢?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维认为,只要法律制定适当,公民隐私权和利用人肉搜索”享有知情权,其实是可以并行不悖的。我们亟需出台这样一种法律法规,它能让网民在使用人肉搜索”的同时,还能够使他们明确地意识到使用人肉搜索”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关于隐私权及其保护的几个问题
近几年,媒体对隐私权这个法律概念越炒越热,甚至于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这样的讨论,对于普及隐私权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有积极的意义的。但是,也不能不看到,在见诸于报刊等媒体的言论中,有很多对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是没有正确的理解的,甚至以讹传讹,有谬种流传之嫌,因此,有必要对有关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释,将隐私权的认识统一到法律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美国的隐私法与大众传媒
然而,同其他法律相比较,隐私法尚是。一个新的领域,有不少悬而未决的疑点,并且不断有新的问题涌现,颇使法学家们挠头。 二、大众传媒俊犯隐私的几种情况。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鲁塞将侵犯隐私的情况分为四种,分述如下: 1、闯入私人禁地。媒介被牵涉到这类诉讼中,常常是因为记者采用了远摄镜头、摄像机、监听器等作为。采访手段。假如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尽管被摄者不知道,问题也不大。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
的观念决定了对隐私的态度和保护程度。如同人性是什么”、法律是什么”这些困扰人类心智的问题一样,有问题未必会有唯一的答案,但是,根据这些基本课题提出问题,正本清源,是法学理论必须要做的基础性工作。 一、隐私语义考——隐私不等于阴私 隐私”一语纯系舶来品,由英语词汇privacy”对译而来,在汉语中由隐”与私”两字组合而成。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对公众人物隐私限制程度的探讨
隐私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被学者们大加讨论过,因此这似乎是一个“过气”的问题。但是,通过查阅相关专著与论文笔者发现,大多数文章针对的只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问题,且对公众人物 隐私权中个人隐私限制程度方面所涉甚少,在处断有关公众人物隐私的隐私权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的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尚无相应的确定标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的保护:在权力与权利之间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并未将校方是否侵权作为问题的楔入点。其虽认定校方在大会上公开批评的事实成立,但同时认为因校方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名誉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故撤销一审判决。 本文结合本案,对公开通报批评“越轨”学生这种许多高校的“一贯做法”,就其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法理评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精神损害赔偿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7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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