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
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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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侵权赔偿]
隐私权-内容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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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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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特征
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即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有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 (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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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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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价值
隐私权包括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之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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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争议
但是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即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是如此。 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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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隐私权
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署国之一,为了维护其声誉,政府在保护公民个人权上表现了较高的姿态。但隐私权作为宣言的条款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定义,保护隐私权无从提及。这主要是由于受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影响,传统道德难以形成认同保护隐私权的理念,公民对隐私权乃至人权的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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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的隱私權現況
中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叁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叁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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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 、安装监视器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安装监视器现状 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公共安全需要高科技监控识别预警安防技术。监视器由于具有“客观中立性”和“不间断性”等特点,能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不同安装主体的需要,在公共场所安装监视器已经成为一种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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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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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内容
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权利人的身体上隐秘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内容有权加以保密,有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 其内容加以保密的权利,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窃听或者查阅。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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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概念 特征和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它包括如下几层含义:第一,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活动而产生,法人作为组织体并没有精神活动,故无隐私可言。法人对其经营活动的信息享有的权利可依商业秘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护。第二,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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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与隐私权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隐私”一词来源于美国,即英文中的“privacy”, [1]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的范围。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尚没有任何一部立法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具体的定义。我国《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定义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可见,隐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私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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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性质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没有规定专门的隐私权,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也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这就造成在司法过程中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应当作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加以处理的结果。[5]这使得人们认为在法律上隐私权是从属于名誉权的。然而,隐私权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笔者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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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隐私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隐私权法律关系的必备因素,它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三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 1、隐私权的主体 有关隐私权主体的界定,法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6]一种观点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7]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死者也是隐私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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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正是由于知情权的范围的扩展,必然与隐私权发生冲突。一方面需要保护,另一方面却要有更多地了解,矛盾不可避免。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要求矛盾: 知情权赋予了普通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与国家官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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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隐私权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立法方面的缺陷和漏洞还相当多,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对于建立和完善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是不无裨益的。综观世界各国法律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大陆法。德国和法国是典型代表。这两个国家都在自己国家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 确认人身的一般权利是属于民法典保护的绝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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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随着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许多国家对隐私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概括起来有三种:一是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律,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二是间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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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是1890年由美国法学家在《哈佛法律评论》中首次提到的,从而使得隐私权明确成为法律性问题。随后美国就隐私权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上世纪三、四十年代,美国法院出现隐私权的判例。1940年sidis诉f.r出版公司案等,法官对隐私权认可,被美国法学理论界称为法学影响法院审判的一个杰出案例。后来出现了专门的联邦隐私法,各州也出现了类似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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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维权范围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是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隐私权具有下列特征:(1)专属性;(2)秘密性;(3)可放弃性。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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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是什么
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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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一些具体事例
人大法学院教授:比方说电视台里面,你经常可以看到,比方说为了反映农民生活好起来了,画面上就会出现一个农民兄弟咧着大嘴在那儿点钞票,这时候记者的话筒就会过去了,问:“大爷今年收成好吗”,“好啊”,“挣了多少”,非要他说出来,“一万五呢”,他非要说出来,不会觉得说这有什么不对呀,其实这是隐私啊,我的财产状况,我的收入状况,结果全国人民都知道了。 2、 在美国,一个名叫辛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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