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
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侵权损害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人格权侵权赔偿、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网络侵权损害赔偿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案例
线下阻碍交通 线上诋毁诽谤 2008年5月16日,汶川大地震刚刚过去4天,正忙于救灾的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接到万邦公司报警电话:“公司周围来了很多来历不明的人,并扬言要炸平万邦。”汉台公安分局迅速出警。据查,两名社会闲散人员以每天50元的价格雇用当地人闹事。发钱的人是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职工。 5月23日,矛盾升级到在网络上发帖攻击。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诽谤与自由——对一起网络诽谤案的解读
[内容提要]文章以一起普通消费者与商家间发生的买卖电脑纠纷和由此引发的一场维权诉讼的基本事实为切入点,分析了网络空间这种全新表达环境下诽谤与言论自由的特点。提出:互联网通过为没有政治和经济背景者开辟言路和允许其更多地参与公众事务方面的讨论的方式,对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经济原因而产生的不平衡提出了挑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一起恶作剧引出中国首例网络诽谤案
赵强与娟子曾经是同事,赵强在网络聊天室聊天时,看到网页上留有许多刺激的留言和电话号码,于是产生了搞恶作剧的冲动,把娟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留在了“一夜情”网页上——?? ?? 赵强是一个文质彬彬的小伙子,上网聊天时,看到聊天室的网页上有许多刺激的留言和电话号码,于是产生了搞恶作剧的冲动,他把曾经是同事的娟子的名字和手机号码留在了网页上。女经理突然接到“应召”电话 ??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浙江首例网络诽谤案
28岁的英语女教师杨雪(化名),有着花样容貌和令人羡慕的职业,但因前夫一年前在网上“恶作剧”发的两个帖子,现在每天只呆坐在房间里,终日一言不发。她的家人将其前夫以诽谤罪告上了法庭,索赔100万元人民币,这是我省首例网络诽谤案。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漂亮女教师 短暂婚姻史 杨雪的家在苍南县金乡镇,她在家中排行老四,是惟一的大学生,不仅相貌出众,还很乖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海南首例网络诽谤案
一场实实在在的官司将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的纷争回归现实。天涯社区一斑竹在主持网络直播节目时遭到一名男子人身攻击,该斑竹起诉男子,索赔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此案属海南省首例网络诽谤案,被告方经法院公告开庭后,仍不到庭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当事人被判刑1年
备受关注的汉中网络诽谤案昨日上午在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韩兴昌因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兴昌当庭表示将上诉。 合同纠纷引发激烈行为 《华商报》报道,此案件是由最初的一起合同纠纷演变而来。2007年10月30日,汉中万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与西安鑫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为汉中万邦时代广场主力商场二、三楼的内部装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概述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认定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
咨询律师:
胡骅
[网络侵权损害赔偿]
网络诽谤罪特点
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对网络诽谤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实践中在认定上存在很大分歧,因此,如何通过具体情节确切认定,确定罪与非罪,乃至归责都至关重要。 互联网的出现将影响传统诽谤法的许多方面,尤其是跨国诉讼问题。互联网比传统出版和广播技术的普及和便利,信息交流的快速、便捷,极大地改善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
是小倩的脸部被换成了另外一个美女。因协商未果,小倩起诉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审理中,就公司是否侵犯小倩的肖像权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像,顾名思义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该公司只用了小倩的四肢和躯干,一般人仅从四肢和躯干,并不能判断那是小倩,因而不构成侵权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幼儿的肖像权不可侵犯
案例 :某幼儿园在为中班幼儿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一家蛋糕店老板恰好有机会看到这些照片,选了两张准备做宣传广告用。幼儿园感到这样的宣传有益无损,故非常乐意地奉送了两张照片。宣传画贴出后,孩子的父母即向店老板提出侵权的问题。店老板认为是幼儿园同意自己使用这些照片的,故不存在侵权之嫌。孩子的父母又向幼儿园提出侵权的问题。幼儿园这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幼儿的肖像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案例
自己的照片未经过许可被摩托罗拉公司用于产品宣传,曾在该公司担任保安的小聂起诉到法院,索赔20万元。记者昨天了解到,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摩托罗拉公司赔偿小聂经济补偿金、经济损失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2.6万余元。 25岁的小聂7年前在摩托罗拉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任保安。今年年初,他发现在摩托罗拉公司网站、产品宣传材料和广告中,都有自己身穿保安服、手持摩托罗拉专业对讲机的照片。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肖像权案例
陈和报社以侵害肖像权为由一同告上法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理由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行为须有营利的目的,而陈医师和报社对朱先生肖像的使用是为了科学研究,不具备营利的目的,且对公众有利。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使用肖像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公民婚纱照的肖像权如何维护
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有关肖像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李某去照相馆照相。老板私自留了底片然后把它冲洗出来挂在照相馆的门前。李某后来发现了,认为相馆老板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但双方就赔偿数额达不成意见。请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确定的?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我的照片未经我本人同意,作为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全省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对我本人造成的很的伤害,虽然做了些技术处理,但熟知我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来,我想咨询下我该如何索赔? 律咖网律师解答: 构成侵权,可以起诉索取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一起侵犯肖像权的新闻官司
二审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的上诉请求。被告服饰导报社未再提起申诉。这起判决案例给新闻工作者、学术理论界以及司法工作者都可以带来一点思考。因为在本判决未产生之前,大众传媒由于报道新闻、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而引起肖像权纠纷已发生过多起,但认为侵权成立的判例还未有过。 三起未侵权的判例 从法院审判先例来看,曾出现于上海的三起较有代表性的因新闻报道引起的侵犯肖像权的官司,最终都判了原告败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格权侵权赔偿]
摄影侵犯肖像权案例
的著作权归摄影师朋友,肖像权归谢冲。之后,谢冲顺手将评测文章转载到自己的个人网页上去。 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朋友的评测报告被网易全文使用,以自己为模特拍摄的40张照片也被放在了网页上。此后她多次与网易交涉,但是都没有结果,今年她将网易告上了法院。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格权侵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已经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公民的肖像权只能由自己处分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复制、出版发行、公开展出公民的肖像,都是侵犯公民的肖像权的行为。 2.妇产医院和主办单位应共同承担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